本報北京7月13日電(記者張玉玲 通訊員高瀛)今天建設部發布《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嚴格落實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套型結構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
在這份意見中,建設部要求各地根據總量與項目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對交通等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區位布局,統籌落實新建
住房節構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年度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總面積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套型建筑面積是指單套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各地應根據當地住房調查的實際情況以及土地、能源、水資源和環境等綜合承載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當地新建商品住房總面積的套型節構比例。
《意見》說,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法組織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首先明確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住宅面積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兩項強制性指標,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住房建設規劃關于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套型結構比例和容積率、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條件,并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落實到新開工商品住房項目。對擅自突破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預售許可證。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經深入分析當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應能力,確需調整新建住房結構比例的,必須報建設部批準,并附住房狀況分析和市場預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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