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能違背法理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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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2日 08:09 中國質量新聞網 | |||||||||
在足球場上,一名球員犯規,只能由場上裁判按照比賽規則對其進行處罰。出了球場和在賽事之外,這名球員是否還要受到其他無關的處罰呢?當然不會。這既是一個常識,也反映了最基本的法理精神。 令人遺憾的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最基本的常識和法理精神卻經常處于缺失狀態。比如,一個人在大街上闖了紅燈,只能由交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而其他任何個人或單位
今年3月,某市有關部門醞釀了一項“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便由執勤民警將相關的情況反饋給行人所在單位,由單位扣發獎金并影響評先進。就在輿論對這一政策設想展開大規模聲討之前,另一城市已經就此進行了試點。而在北京,一家企業“將員工交通違法同業績掛鉤”的所謂“私車公管”辦法早已實施了一年之久。 不管各地的這種做法會給交管部門帶來多少眼前的便利,也不管這種做法會給企事業單位帶來多少現實的效益,但由于這種做法既違背了最基本的法理精神,也破壞了企事業管理的最初原則,其所導致的潛在的和長遠的社會危害是難以估量的。 從法理上來說,職工與單位在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只有在勞動義務范圍內,單位才有權向職工提出行為準則并借助行政權力加以強制實施,而不能也不應該有權力任意超越這一范圍提出要求強令職工服從。對職工遵守交通規則問題,單位固然有教育之責,但工作時間之外,職工是否亂闖紅燈、亂穿馬路,不能也不應該包括在雙方勞動義務范圍之內,單位自然也并不具備加以強制或干涉的權力。如果職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盡忠職守,成效顯著,單位又豈能僅憑有關部門的一紙通報,隨意扣發相關獎金呢? 從深層次分析,闖紅燈扣獎金之類的舉措之所以屢屢出臺,究其根源在于一些部門及一些企事業單位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全能單位管理思維模式。在這種思路下,單位具有“全能”的社會功能,并與職工之間形成了獨特的隸屬關系。民眾多元異質的公共利益需求被強行劃分到單位之內,而本應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管理職責也相應分解由單位被迫負擔。于是,政府對社會的整合和調控,不是直接對一個個單獨的社會成員,更多地是在單位的基礎上通過單位來實現。顯然,這種管理模式與現代社會強調法治精神、關注公共管理,實現職責明晰的理念背道而馳。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普遍強調問責的大環境中出現的管理過度泛化現象,把許多并不屬于單位管理職責的目標和任務全部歸入單位考核的籮筐,并通過責任狀等形式予以合法化,其結果不僅弱化了政府專業部門的職責,更容易強化單位與職工的隸屬關系,導致了企事業單位管理者對職工私人生活空間的過度介入。如果這個邏輯推展開來,則單位的權力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逐步侵入員工的個人生活空間,公民在社會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為,都可能成為單位對員工進行處罰的借口,整個社會結構又會逐步向政企合一的方向倒退,而這和改革開放以來公民逐漸從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的大趨勢是相悖逆的。 作者:胡立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