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導刊》記者伊曉霞
上周末,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召開“落實就業政策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座談會”。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劉士余在會上表示,未來將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以促進小額擔保貸款的落實和推進,以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建設”的有機聯動長效機制模式。
小額擔保貸款指向下崗失業人員
據介紹,所謂的小額擔保貸款主要是指年齡在60歲以內的、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者是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人員。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每年年底,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銀行的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經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后,由經辦銀行上報其總行匯總,總行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核后撥付;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各地市經辦銀行向當地財政部門據實報告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后撥付。
沒有激勵,小額貸款難推行
可以說,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實施,對下崗再就業型的創業者,幫助非常大,但實際上,能夠成功申請的人并沒有當初預想的多。
對此,劉士余也非常認同,他說,在政策制度設計上,目前還存在銀行放貸激勵約束機制不對稱和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的問題。他表示,要認真總結這些年實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實踐經驗,積極探索創新,改進金融服務,穩步推進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建設”有機聯動長效機制,努力放大和提高小額擔保貸款拉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并積極推動銀行小額擔保貸款逐步向商業可持續的個人創業貸款平穩過渡,逐步實現銀行用利率溢價覆蓋貸款風險;要從促進就業再就業的高度來研究與評估擔保基金的使用效果;穩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創業促就業的長效機制。
劉士余表示,接下來,央行將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來改善這項工作。
一是要深入總結各地開辦小額擔保貸款和創建信用社區促就業的經驗,對就業壓力大、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少的地方,要加強調研,深入剖析原因,及時研究制定對策。把創建信用社區與促進就業有機結合起來,穩步推進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建設”的長效聯動機制。
二是要重視做好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工作,擴大就業容量,充分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就業再就業的輻射拉動作用。人民銀行將要求各分支行要加強對轄區內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指導轄區內有關金融機構多從自身找原因,努力提高風險識別與定價水平,按照市場化原則,不斷改進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金融服務。
三是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人民銀行要求各分支行要加強與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的密切協作配合。商業銀行要按照小額擔保貸款新政策的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各自的貸款管理辦法,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同時,以服務社會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四是多角度、多形式加強金融促進就業再就業政策措施的宣傳、解釋工作,大力弘揚創業精神,為推動創業促就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政策環境。
劉士余最后強調,人民銀行系統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地區經濟和宏觀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加強對國際金融和金融風險防范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分析把握經濟金融運行形勢變化及其對就業的影響,為各級政府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決策提供信息支持,當好決策參謀。
鏈接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辦法》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于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貸款擔保基金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額向擔保機構支付。
《辦法》要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地區,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可成立新的擔保機構。受托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
至于貸款管理與考核。《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地級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這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
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適當分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的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和運作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商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彌補。
(卓珩/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