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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疑罪從無”不能打折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0日 10:27 經濟參考報

  1997年,張從明鋃鐺入獄,罪名是搶劫殺人;5年零9個月后,張從明無罪釋放。據稱,這是河南首例依照新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原則而判決的案件。然而,時至今日,距張從明被宣告無罪已時過三年半,檢察院和法院的13萬元賠償已經到位,信陽市公安局和潢川縣公安局仍“不愿賠償”。

  從這個案件來看,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認為張從明是無罪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證
據都認為他是有罪的。在這樣一種矛盾的狀況下,法院最終以“疑罪從無”判決張從明無罪,體現了一種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現代司法理念,是一種進步。

  現在,公安機關卻“不愿賠償”,這讓我們看到“疑罪從無”原則和理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沒有真正樹立起來。

  “疑罪從無”原則之要義,不但要懲罰犯罪分子,還在于保護人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們宣稱不放過一個壞人,而現代訴訟制度更強調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那么,法院既然已經對張從明宣判無罪,作為偵察機關的信陽市公安局和潢川縣公安局也必須要服從法院的判決,要以積極賠償的心態來面對。要知道,知錯就改也是對司法尊嚴的最好維護,公安局對“疑罪從無”原則不應打折扣。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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