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幫助企業進行投資決策,而是引導企業防范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該負責人表示,由國資委負責監管中央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賦予國資委的職責。“如果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不到
位、相應的法規規章不健全,一些企業盲目投資、盲目決策等現象若得不到及時糾正和制止,不僅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也將會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他指出。
他說,目前,大部分中央企業的投資行為較為規范,投資的重點基本集中在企業主業上,但少部分企業非主業投資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資問題,投資管理上漏洞和隱患較多,亟待加強監管。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辦法》一是明確國資委作為中央企業出資人代表,對中央企業的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監管是其重要職責;二是明確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國資委尊重企業的投資自主決策權,并通過《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作為投資活動的主體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過確認企業的主業及對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審核,引導企業投資向主業集中,控制非主業投資,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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