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在商場看到標有“建議零售價”或者“全國統一零售價”之類牌子的商品,我都難以克制以下的沖動:一,把導購叫過來;二,問問他(她)不統一或者非建議情況下怎么賣;三,絕對不買。
建議零售價或全國統一零售價,無非是廠家在商品出廠時,給商品確定一個大致的銷售價格。在實際的銷售中,諸如牙膏、方便面之類的小商品的建議零售價或統一零售價,
往往就是該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然而,更多的情況則是建議或全國統一零售價與實際零售價相差甚遠。明明只賣68元一件的毛線衣,標簽上的建議零售價卻是388元;建議零售價為188元的男式衣服,商家打上一個大大的“折”字,39元就賣出;在很多服裝店中,零售價都比建議零售價低20%~80%不等,讓人大跌眼鏡。
由此可見,現在的全國統一或建議零售價,很大程度上已成為商家在促銷中頻頻打出的“擦邊球”。所謂“建議”或“統一”,應該是有參考價值的,但當這個商品價格被“建議”或“統一”得過于離譜時,其參考價值還會存在嗎?在現實消費中,這倒似乎成了消費的誤導工具。那么,在這個理性消費的時代,即后現代性的消費時代,建議或統一零售價到底有沒有嚴重地誤導消費者,它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意義?
建議或統一零售價的推出,其動機和初衷在于避免經銷商擅自抬高商品零售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從而更好地規范消費市場及保護產品品牌形象,是替消費者提供購物參考價格的一種提議性的企業行為。它的制定并非隨心所欲,而是按一定的公式套算出來的。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來的統一或建議零售價,某種程度上可以遏制商家的暴利行為,增加價格的透明度,給消費者一個可以衡量的尺度,對漫天要價的商家是一種約束。廠家、商家、消費者三方可以圍繞建議或統一零售價這一基準,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合理調節最終售價,達到產、供、需三方利益的相對平衡。從這個意義上,推出建議或統一零售價不僅無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
但顯然,眼下市場有些“建議零售價”或“全國統一零售價”的標價行為已經完全脫離了廠家初衷,更重要的一點是定價沒有任何依據。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經營者有上述行為的,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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