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的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
《融資導刊》綜合報道: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
引入引咎辭職制度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
《通知》提出,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
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的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此前交行沈陽分行2億元詐騙案中,沈陽分行原行長戴景富已被免職。
《通知》還要求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的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
《通知》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筑防范操作風險,尤其是防范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
《通知》提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件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柜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范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
《通知》要求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范和查處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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