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責任方要承擔損失
——一起因教育培訓機構資格審查不嚴引發的糾紛
典型案例
消費者鄒先生向市消委會反映:自己在某電大報名讀本科,報名時問過該校教務處:是否具有報名資格,得到肯定回答后鄒先生交了學費,辦了手續,成為電大的正式學生。不料,兩星期后該校老師通知鄒先生,說其不具備報名資格,并要求他退學。
對于學校的出爾反爾,鄒先生向市消委會投訴。鄒先生認為既然自己不具有報名資格,為何當時報名時,該校教務處卻說具有報名資格?現在學校要求鄒先生退學,但此時退學非鄒先生所自愿,所以他希望電大退回全部學雜費及書本費用;同時賠償因此而損失的交通費、誤工費等。
律師點評
對于鄒先生提出的幾點要求是否合理,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陳四新律師進行了點評:鄒先生到某電大報名讀本科,如實提供了相關信息,通過了教務處的資格審查,并交費辦理了相關入學手續且正式入學,表面上兩者間形成了一種教育服務合同關系。而后該校老師以其不具有報名資格為由,通知退學。本人認為,校方應進一步慎重審查,如確實不具有報名資格,應將具體理由告知鄒先生,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
對于因此引起的退學問題解答如下:
1、關于退學的性質。因為鄒先生不具有報名資格,鄒先生事實不能成為該教育服務合同的主體,因此鄒先生與電大間的教育服務合同實際事實未成立。
2、因合同未能成立,鄒先生有權要求校方應退回其所交的全部學雜費及書本費用。
3、合同未成立的損失承擔問題。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鄒先生沒有向校方隱瞞真實情況,校方因審查不準,存在締約過失責任,而鄒先生無任何過失,對此造成鄒先生的損失,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締約過失情形進行了具體列舉,本案情形不屬所列舉的范圍,因此不能依此追究損失賠償責任。但鄒先生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校方存在過錯責任,據此,鄒先生可要求校方對交通費等損失給予合理賠償。
市消委會提示
教育培訓是個系統的服務性消費,涉及面較廣,如授課教師的資質、教學環境、開課時間、承辦教育機構的合法性等都是消費者必須考慮的方面,投訴往往發生于消費者考慮不全面,忽視某個方面而導致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在選擇教育培訓時,大家要做一個成熟的消費者,不但要選擇信譽好的辦學機構,還必須周到而全面考慮,建議消費者在教育培訓時與教學機構形成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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