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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走近中國經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3日 12:37 經濟參考報

  透視《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反壟斷法》草案在經歷12年的砥礪之后,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作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有“經濟憲法”之稱。因此,這部法律草案一經提請審議,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無憲”的經濟狀態 呼喚“經濟憲法”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人們發現,由于缺少防止和打擊壟斷行為的法律,經濟領域處于一種“無憲”狀態。

  有鑒于此,我國自1980年起,先后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規定。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規范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搞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行業壟斷的苗頭開始顯現;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些跨國公司濫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打壓國內企業……

  2004年2月,商務部與工商總局共同起草的《反壟斷法》草案報送國務院法制辦。鑒于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國務院的多個相關部門,成立反壟斷法審查修改領導小組,并邀請高校和研究機構的10名專家組成了專家小組。

  經過一年多的反復修改,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擺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桌面上。

  制度安排寬嚴適度 既重約束又重導向

  “要發揮反壟斷制度的導向功能和約束功能,使反壟斷法成為制止壟斷、鼓勵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談到《反壟斷法》草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檢視這部法律草案可以發現,草案在發揮反壟斷立法的兩大功能上真是仔細拿捏分寸、用心良苦:

  一方面,參照國際慣例,對典型的、世界各國有普遍共識的嚴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加以嚴格禁止;另一方面,針對我國市場競爭不充分、企業競爭力不強的實際情況,在制度安排上努力做到寬嚴適度,以培養企業依法自主、自律、自強的能力,促進其改進技術、提高質量。

  一方面,要保護市場競爭,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另一方面,又要與國家現行有關產業政策相協調,以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和規模經濟的發展。

  “在反壟斷立法的制度設計上力求寬嚴適度,既重約束功能又重導向功能,是草案的一個鮮明特色。”一位參與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這樣評價。

  確立反壟斷三大制度

  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

  我國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禁止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較為常見的壟斷行為,在我國經濟生活中也時有發生。”有關專家介紹說,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搞價格聯盟就屬于明顯的壟斷協議。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法律并不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實施壟斷價格、拒絕交易、搭售等。“在個別城市,曾有煤氣公司強迫居民安裝某一品牌的煤氣表,價格高得離譜。”有法律專家舉例指出,“這就屬于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控制經營者集中

  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確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其中一般行業和領域的申報標準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

  國務院將設立反壟斷委員會

  反壟斷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反壟斷機構的設置。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莫衷一是。

  有關部門和專家為此建議,在《反壟斷法》草案中只明確規定執法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序,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與此同時,專家們又提出:為了協調反壟斷執法,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必要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領導反壟斷工作;就國家反壟斷政策進行研究,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以及協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等。”

  草案最終采納了這一建議。

  草案專章規定:反行政性限制競爭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的措舉讓公眾議論紛紛:

  某地政府出臺紅頭文件,要求下屬機關只能購買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體的指標,一時輿論嘩然;

  某地政府將轄區內的公路客運經營權轉讓給一家公司,票價全由這家公司“自主確定”,日漸走高的出行成本讓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反壟斷法是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必須切實解決影響我國市場競爭的突出問題。”許多專家建議反壟斷法草案應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明確說“不”。

  草案最終采納這一建議,用專章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曹康泰解釋說:“從理論上和國際通行做法來看,行政性限制競爭主要不是由反壟斷法來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但草案這樣規定,既表明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重視和堅持反對的態度,又能夠進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

  對于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草案對此有何影響?一位參與《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這部法律一旦獲得通過,將會對這些行業的壟斷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和遏制。

  但他同時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壟斷問題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密切相關。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


 本報記者:鄒聲文 孫玉波 張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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