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胡晶) 近日,中消協有關負責人公開發表看法,認為汽車消費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調整范圍。而此舉是緣于四川某法院以“汽車消費目前尚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
消費者:應該屬于消費品范疇
關于汽車消費是否適用于《消法》,我省也有類似事件。去年曾經狀告某汽車經銷商“欺詐”的陳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去年9月份時,他購買了一臺家用微型面包車。當時由于提貨時間較晚,所以也沒多檢查就開回了家。
第二天早上試車時才發現,該車沒有暖風。“在北方,汽車沒有暖風怎么能行呢?”據其講,他在買車時,商家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已經構成“欺詐”行為。所以他當時就提出了退貨的要求。結果,商家以汽車屬奢侈品,無三包為由,拒絕退貨。
但陳先生則認為,消費品不應該以金額的多少來定義,汽車是他花錢從商家處買來的,它就應該屬于商品的范疇,既然是商品,就應該執行《消法》的規定。在采訪中,90%的消費者都同意陳先生的看法。
經銷商:有人認為應屬奢侈品消費
就汽車是否屬于消費品的說法,昨日記者也采訪了部分汽車經銷企業,某品牌汽車經銷商高經理也認同汽車應該屬于消費品的觀點,應受到《消法》保護。
但也有部分商家表示不同看法,一位汽車經銷商李先生直言不諱地表示,汽車作為大件商品,應該屬于奢侈品消費范疇,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而且他擔心,一旦將汽車納入生活消費品,按照《消法》以“一賠一”等規定,可能會催生專門針對車商進行敲詐的團伙。
消協:汽車投訴暫以《消法》為依據
長春市消協市場指導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汽車投訴數量呈上升趨勢。問題主要集中在五方面,一是汽車質量問題;二是退換貨所引起的糾紛;三是退貨時折舊費的標準;四是虛假宣傳;五是違約問題。《消法》是以行為目的性來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的。就購買、使用汽車行為而言,不論車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運營等生產需要,就屬于《消法》的調整范圍。所以目前他們在調解類似糾紛時,還是以《消法》為依據。“企業沙龍”助力凈月 本報訊(實習記者 米川) 聽說過美容美發沙龍,但你聽說過企業沙龍嗎?為大力發展軟環境建設,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尋求新的發展,今年凈月開發區新推出的“企業沙龍”活動,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企業代表,現場為企業答疑解惑,費用全部由政府買單。
凈月開發區管委會王金玉副主任表示,“企業沙龍”是凈月開發區推出的重磅項目,即由凈月旅游開發區邀請企業代表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座談。雙方通過對目前企業的現狀、存在問題及政策等方面的討論,進一步增進相互了解,融洽關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在今年3月23日,長春市商務局聯合凈月工商分局,在長春凈月開發區吉峰會館舉行了“企業沙龍”——“工商專場活動”。“通過這次活動,不但政府與企業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渠道,還使一家投資總額為3500萬元的企業得以落戶凈月。”王金玉高興地說。
王金玉副主任表示,這次活動只是凈月開發區“企業沙龍”的一個起點。此后凈月開發區還將組織土地專場等“企業沙龍”活動。這種由政府牽線搭橋的活動不但幫助企業解決了很多棘手的問題,還在企業投產達效方面助了一把力。雙方共贏是他們舉辦此活動的主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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