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地稅第三稽查局稅務人員在對200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一外資企業未經稅務機關備案,擅自在稅前加計扣除了2005年技術開發費120多萬元。按有關規定,該公司被要求補申報繳納稅款10萬多元。
根據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自2003年開
始,國稅總局取消了對該項政策的審批程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時,無需稅務機關審批,但要求將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備案,經稅務機關發送減免稅告知書后,才能享受優惠。對不符合規定要求及未報經稅務機關備案的,其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得進行加計扣除。對上述企業違反規定加計扣除技術開發費的行為,稅務人員及時通知該企業進行糾正,調增了其應納稅所得額,要求其補申報繳納稅款10萬多元。
在此次對外資企業的年度匯算清繳進行納稅評估的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部分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誤以為取消審批后就可以擅自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事實上文件明確規定取消審批后納稅人執行相關政策時,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僅不能享受優惠政策,還有可能因延期納稅而被加收滯納金。(黃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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