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至今已12年了。其間,經歷了若干次有關消費行為的大討論,如:知假買假該不該受《消法》保護;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醫療適不適用《消法》等。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均汽車擁有量的迅速增加,有關汽車是不是生活消費品,汽車消費是否應該受《消法》保護的討論越來越激烈起來。有關專家認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汽車應受《消法》保護。
為汽車“正名”
汽車消費應不應該受《消法》保護?車主算不算消費者?以下兩個案例的判決結果,給出了兩個不同的答案。
案例一:
法院說汽車屬“奢侈消費”而不是“生活消費”
2004年12月5日,朱先生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價值4.18萬元的小轎車,發票上購貨人是朱先生。購車時,汽車銷售公司向朱先生交付有:車輛合格證、用戶手冊、保養憑證等隨車附件。然而,在使用過程中,朱先生意外發現該車保養憑證中的“走合保養登記表”上,載明的用戶卻是張某的名字,并有張某對該車進行保養的記錄。隨后,朱先生了解到,該車于2004年9月28日曾以3.58萬元賣給過張某,張某已將車開了2000公里,于2004年10月6日進行了一次走合保養。事后,汽車銷售公司承認是他們的失誤,但雙方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購車受欺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車,并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消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和對象,必須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生活消費需要是指作為一個社會的普遍個體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費需要,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過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費需要視為《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那《消法》就不必專門定義限制為生活消費需要了。在我國現階段,汽車消費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因此,原告朱先生和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汽車買賣糾紛,應適用《合同法》。依據上述觀點,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朱先生訴訟請求。
朱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同樣認為,汽車消費目前在我國尚不屬《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該案不應適用《消法》予以調整,而應適用《合同法》。但汽車銷售公司未明確告知朱先生該車已經銷售過的事實,存在一定的過錯。二審法院最后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朱先生支付補償款5000元,駁回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
購車人依據《消法》獲雙倍賠償
2002年8月,朱敏以28.5萬元從四川西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西林達州分公司)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雅閣轎車。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訴朱敏,他所買的車是一輛事故車,該車在運送過程中曾與一輛出租車碰擦,右邊車門變形。從當事出租車司機、當地交警支隊以及相關保險公司那里,朱敏找到了確鑿證據。2004年4月,朱敏向達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消法》第49條,判令西林達州分公司退車并加倍賠償。
2004年8月,達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支持原告朱敏的訴訟請求,判定該車仍歸原告使用,被告賠償原告28.5萬元。
被告不服,上訴至達州市中院,達州市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被告不服二審判決,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06年4月,該案按法院判決執行完畢。
中消協:
汽車消費應受《消法》保護
相同的案例,有的法院認為適用《消法》調整,而有的卻認為不適用。出現分歧,原因何在?近日,記者采訪了中消協有關負責人。
中消協負責人認為,消費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生產消費是為商品的再生產而消耗物質資料和勞動力的行為和過程,其結果是創造出新產品,實際上屬于生產過程本身。生活消費是人們為了生存與發展需要,消耗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行為和過程,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断ā返诙䲢l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這里的消費特指生活消費。作為消費的客體,商品和服務有用于生活消費的,也有用于生產消費的,目前,國內外很少有立法對此作出界定。因此,《消法》是以行為目的性來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務是否經過流通過程,通過購買者或他人付費獲得。二是看這種消費行為是否為了滿足生活需要。就購買、使用汽車的行為而言,不論車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運營等生產需要,就屬于《消法》的調整范圍。
該負責人還認為,生活消費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車消費是奢侈消費為由,將其排除在《消法》保護之外。
該負責人指出,《消法》是一部側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這并不完全是指經濟實力。個體消費者即使再有錢,由于相關專業知識缺乏,市場信息采集、分析不足,在與經營者的博弈中,仍然處于劣勢地位。因此,《消法》的制定以消費者為本位,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核心,貫徹著向消費者傾斜的特殊保護政策。特別是《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是對欺詐者的懲罰性條款,并未限制適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幅度,對打擊假冒偽劣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消法》最為閃光的核心條款。
另據記者了解,我國《消法》實施至今12年來,經歷了若干次有關消費行為的大討論,包括知假買假該不該受《消法》保護;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醫療適不適用《消法》等等。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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