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業的“類金融”發展模式已經成為行業隱患。
昨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總經理透露,2004年其與一家賣場續簽合同費是3.5萬元,2005年上漲到4.5萬元,2006年上漲到8.5萬元,幾乎漲了200%。貨品進入超市后,還要根據不同的規格繳納條碼費,零售商越大條碼費就有可能越高。
零售商和消費者進行現金交易,對供應商的貨款則采取延期付款、滾動壓批結算等方式,甚至惡意侵占,使賬面上長期存在大量浮存現金,形成“規模擴張——帶來賬面浮存現金——再度規模擴張”的資金內循環。大的零售企業長期存有大量浮存現金,像銀行吸儲一樣,吸納眾多供應商的資金,并通過滾動的方式供自己長期使用。這種“類金融”模式,把“吃”供應商當成合理集資的聚寶盆,使零售商成為“不受管轄的金融企業”。導致一些零售企業依托供應商貨款和銀行貸款,無本開店,快速擴張。
一些零售企業為了確保資金鏈條不斷裂,通過出售分割式店面,套取大量現金。售出之后,公司又將這些地塊租回來運營,并許以高額租金回報。零售企業通過此種方式,實現了兩次集資,在出售環節上,集中了大量的社會資本;在運營環節上,又強占了供應商的周轉資金。
“類金融”模式下,享有壟斷性的渠道為零售商敲詐供貨商提供了天賜機緣,受害的供貨商傷得愈重,愈難走出這個怪圈,在無法可依的現階段,零售商的“類金融”模式向毒瘤一樣不斷膨脹。
張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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