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中國反壟斷機構雙層模式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18:27 黑龍江日報 | |||||||||
傳說中被“整章拿下”的有關反行政性壟斷一章的內容,如期出現在6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中。 “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說明有關機關聽取了各方的意見。”一位反壟斷法專家欣慰地對記者說。
他同時提醒,還有一個更為值得關注的亮點,就是草案中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制——草案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反壟斷立法過程中的三大難題,行政性壟斷這一“難”算是基本上被“啃”下來了,而有關反壟斷機構設置,以及反壟斷與行業監管之間的關系等問題,此次草案中雖然沒有達到人們期待的理想狀態,但卻為今后改革留有余地。 行政性壟斷難題初解 有關行政性壟斷的內容,在反壟斷立法中一直爭議不斷。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司長趙曉光對本報記者介紹說,各方面的意見對反行政性壟斷都是同意的,但是執法機構主要是監督企業,如何制止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行為,需要上級政府來制止下級政府,反壟斷法本身很難解決這個問題。 但多數意見還是認為,對中國特色的問題,也要有中國特色的應對,反壟斷法應該有所作為。一位專家透露,這種意見后來被采納。 草案由先前的七章五十條變為八章五十六條,在第五章中用了六個條款來詳細規制“強制買賣”、“限制市場準入”、“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和“抽象的行政壟斷行為”。 “強制買賣”主要是指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而對“限制市場準入”,草案詳細列舉了三種類型。 在商品流通領域,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或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采取不同于本地同類商品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采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等。 在招標投標方面,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 此外還有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規定越詳細,越有利于法律的實施。 而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基本保持了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類似的規定,即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等方式。 前述反壟斷法專家表示,第三十一條關于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制,如何實際發揮作用,值得深入探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提審查意見,公民可以提審查建議,由人大或上級政府進行審查。但就目前看,這個機制并不是很順暢。 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和組織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在行政復議中附帶提出審查要求,不能直接起訴。 對此,一些觀點認為,反壟斷不能完全依靠反壟斷機構,應該賦予市場主體參與反壟斷執法的權利,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 趙曉光介紹說,公民和單位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對造成自己損失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但一位法學專家表示,這實際上就是說,“只有直接利害相關人才能起訴,對訴訟門檻還是要求很高。”壟斷問題往往涉及廣泛的市場主體和公共利益,應該對利益相關人做更寬松的解釋,甚至允許公益訴訟。 反壟斷機構的雙層模式 對于備受關注的反壟斷機構問題,草案規定了“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 “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則負責具體執法工作。 趙曉光解釋說,我們國家現在雖然還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但是反壟斷制度是有的,而且一直由相關部門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但需要完善和調整,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 他表示,“反壟斷法一經公布,馬上要實施,包括機構組織工作等非常復雜。”從“最有利于法律實施、發揮作用”的角度考慮,多數觀點建議維持現在機構的狀況。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做草案說明的時候也說,關于機構設置的問題,“既要考慮現實可行性,維持有關部門分別執法的現有格局,保證反壟斷法公布后的實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 一位參與立法的專家表示,既然建立獨立、統一的執法機構的“理想狀態”難于一步到位,這樣的設計是現實可行的。通過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發展改革的需要,可以將這個委員會逐步“由虛做實”。 現有格局下,負責反壟斷執法的機構主要是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是由商務部門負責的,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定位的工作主要是工商部門來做,而發改委一直以來就負責價格問題,查處壟斷協議中的價格同盟等。 實際上參與反壟斷執法的還不止這三大部門,草案在總則中規定,“對于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后面更具體的規定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處理結果應通報反壟斷委員會;未調查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但應征求有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意見。 這實際上涉及反壟斷法和相關行業管理法之間,以及反壟斷機構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的關系。 不少專家擔心,由于體制束縛和利益關系瓜葛,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難于公正、有效地擔當反壟斷職責。 不過,也有專家表示,對反壟斷法的期待不可太過理想化,草案總則中有關“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宣示已經指出了未來方向,從目前來看,及早推動其出臺才是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