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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金融第一騙”國洪起緣何一審判刑15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4日 13:13 中國新聞網

  一審法院對“國洪起案件”龐大律師團的無罪辯護作出針對性評判

  本報6月23日獨家報道了被媒體稱為“金融第一騙”的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一審宣判的詳細案情后,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案中,陣容強大的辯方律師團為國洪起作無罪辯護,而一審法院最終確認了國洪起的兩宗罪。

  記者在第一時間了解到,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一審宣判后,國洪起本人表示要上訴。本報記者隨后約請一審法院的法官對“國洪起案件”的一審結果作出針對性評判,解讀為何一審對國洪起判刑15年。

  焦點一:賽克賽思公司和被告人國洪起是否存在欺騙行為?

  辯方律師理由: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和被告人國洪起沒有欺騙的行為。

  一審法院觀點:被告人國洪起詐騙的故意顯然。

  一審法院法官表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亦規定,公司所有資金調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長批準或授權后辦理,未經授權或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動公司資金,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資金劃付手續。各證券營業部嚴禁向客戶提供各類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資。

  其次,證人的證言證明廣東證券公司沒有參與三方合作的任何環節。與此同時,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華路營業部存款銀行出具的存款對賬單顯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華路營業部賬戶均無上億元資金進出的記錄。

  再次,廣東“3.19”專案審計報告證明,發生在“寧祿投資”賬戶僅有營業部客戶保證金存取憑證而無實際資金流入流出。而吳克夫本人也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稱3億元、1億元是“空加”,并供認“‘寧祿投資’賬戶上形成的國債是通過空加資金和標準券形成的,因而是虛假的,國債額是零”。

  另外,辯方未提供廣東證券公司向賽克賽思公司融資的有效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賽克賽思公司通過廣東證券公司融資履行理財協議既為法律及廣東證券內部規范所不允許,又與事實不符。賽克賽思公司雖向“寧祿投資”交付了3億元資金的轉入憑證及資金對賬單,但該權利憑證系通過違規操作獲取,而賬戶未有實際資金注入,并且該虛存的3億元亦于當日虛取。據此,法院認為:賽克賽思公司與吳克夫相互串通編造交易記錄并出示不實的權利憑證,使“寧祿投資”交付合同約定的置換資產,通過違規操作在“寧祿投資”賬戶形成了3.1億元市值的國債,該國債全部被質押回購,實際可用國債的資產為零,這些與協議約定的“賽克賽思公司須將3億元現金存入‘寧祿投資’賬戶”及委托專戶賬戶里的“資產均不得轉移和擔保、質押”相違背,被告人國洪起詐騙的故意顯然。

  焦點二:賽克賽思公司是否具有履約的誠意?

  辯方律師理由:《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是應“寧祿投資”的要求設計,賽克賽思公司具有履約的現實可能性,并具有履約的誠意。

  一審法院觀點:賽克賽思公司以不實的權利憑證造成履行該義務的假象。

  一審法院的法官表示,履約的誠意通過履行合同行為體現,《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中規定的賽克賽思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將人民幣3億元資金存入“寧祿投資”賬戶,而其以不實的權利憑證造成履行該義務的假象,騙“寧祿投資”置換資產,至案發均未有相應資金注入“寧祿投資”賬戶,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賽克賽思公司有能力履行歸還義務,不影響合同詐騙罪的成立。其已履行協議約定的小部分義務,應當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針對辯方提出的“《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的執行受到證券公司監管,賽克賽思公司占有‘寧祿投資’資產的結果不可能發生”。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監管方為西華路營業部,而賽克賽思公司的犯罪是與西華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吳克夫共同實施完成,設置的監管已無實際意義,事實上,賽克賽思公司自協議約定的履行日期至案發未有相應資金注入“寧祿投資”賬戶,而占有、處置了“寧祿投資”如約交付的置換資產,“寧祿投資”通過各種途徑主張權利請求得到相應救濟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焦點三:國洪起、吳克夫有無詐騙犯罪的意思聯絡?

  辯方律師理由:國洪起、吳克夫沒有詐騙犯罪的意思聯絡,且吳克夫提出沒有占有使用“寧祿投資”的資產,也未拿到任何好處。

  一審法院觀點:國洪起、吳克夫具有詐騙犯罪的共同故意,應認定吳克夫為合同詐騙罪共犯。

  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雖然被告人國洪起、吳克夫對共謀詐騙當庭否認,但根據被告人吳克夫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相關書證分析,應當認定國洪起、吳克夫具有詐騙犯罪的共同故意。

  此外,被告人吳克夫明知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為不支付理財協議約定對價而取得“寧祿投資”置換資產,而為賽克賽思公司出具不實的權利憑證,使“寧祿投資”誤認為已取得應得款項,交付置換資產;其幫助賽克賽思公司通過虛增資金和標準券存入購買和回購國債,使“寧祿投資”賬戶形成市值3.1億元被質押的國債;在“寧祿投資”查詢賬戶資產狀況時,故意向“寧祿投資”出具余額單,隱瞞國債被質押回購的事實,致“寧祿投資”繼續被騙。其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客觀上亦有詐騙的行為,對賽克賽思公司詐騙“寧祿投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共犯。其實際沒有占有、使用騙取財產,不影響其行為性質。

  焦點四:九九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

  辯方律師理由:九九公司實際注入2億元用于驗資,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

  一審法院觀點:九九公司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系虛報注冊資本。

  據了解,被告人國洪起為達到增加被告單位山東九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九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期間,再以被告單位九九公司購買原材料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貸款1.6億元人民幣,并將其中的1.5億元人民幣打入廣東正安發展貿易有限公司,然后指使他人將該款連同其他資金共2.15億元人民幣,匯入西華路營業部以孫某某個人名義開設的資金賬戶,再將資金取出匯入九九公司賬戶。后被告人國洪起以九九公司名義向山東省濟寧市工商局開發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獲得變更。

  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認繳的出資額,九九公司在新增股東未繳資金的情況下以其貸款1.5億元作為新增股東的出資,其實際資本并未因此增加,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系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公司實際資產狀況不影響其行為性質。

  細節:61次供述表明國洪起與吳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審理過程中,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曾經榮獲“全國優秀公訴人”的起訴處副處長李營、檢察員鄧巖及代理檢察員徐衛兵出庭支持公訴。庭上,檢方指控國洪起與吳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檢方舉證,被告人國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國洪起交代說:“我和吳克夫說過和‘寧祿投資’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協議給吳克夫看過,吳克夫覺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說是幫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寧祿投資’的人一起去西華路開戶,吳當時在國外考察,我在電話里讓他把先前談好的事情落實一下,這樣吳克夫就做了安排,當天就辦好了開戶手續。”

  被告人吳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認。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實際上國洪起沒有真正打入過資金,是我營業部做的假的保證金轉入轉出憑證,而沒有實際的資金進出,這樣做主要是為了做一個假的資金交割單給‘寧祿投資’看,說明有3個億資金打進他們賬戶了,可以按照協議執行了。”

  同日他又作交代:“國洪起打電話給我,讓我先幫他打3個億資金到寧祿賬上,早上打進去,晚上就收回來,不會造成公司損失的,這樣協議就可以實施了,我就按照國洪起的意思打了3個億到‘寧祿投資’賬上,當時確實是欺騙了寧祿公司,因為根本就沒有3億元資金,只是在‘寧祿投資’賬上空加,晚上再減去。”

  “2002年三四月份,‘寧祿投資’公司電話約好要來,我就打電話給國洪起說:如果他們要打交割單,問題就暴露了。國洪起說:你打一份假的余額單給他們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們是不會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當檢察官問到如何形成3個億國債,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余額單給“寧祿投資”的情況時,吳克夫回答:“‘寧祿投資’賬戶通過空加2個億的資金,空加2991000張標準券的手法形成了3個億的國債。”“寧祿投資”賬戶上形成的國債是通過空加資金和標準券形成的,因而是虛假的,國債額是零。

  6月22日,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一審結案。一審法院法官表示,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一審判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以理依法服天下人。

  一審宣判后,國洪起本人表示要上訴。對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的下一步走向,本報將作進一步的跟蹤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 姜濤 王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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