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水管噪聲超過標準限量值,造成生活困擾,為此,業主邵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主持下,邵某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由開發商在調解生效后30日內消除邵某居室內水管噪聲污染,并達到《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達標,則由開發商按每日50元標準向邵某支付逾期賠償金至居室噪聲達標為止;開發商給付邵某補償費2000元,并為其報銷檢測費。
2002年4月,北京市民邵某購買位于海淀區清河鎮永泰園的一套單元房,開發商為北京市泰華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華公司)。當邵某入住后,發現屋內水管24小時持續不斷發出嘩嘩的流水聲,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活。
2006年1月,邵某委托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室內環境檢測中心對室內環境噪聲進行檢測,結果各項指標均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限量值。邵某遂將泰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泰華公司消除噪聲干擾,賠償損失7萬余元。
一審期間,泰華公司未到庭應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現邵某要求泰華公司消除噪聲干擾,有理有據,應予支持。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泰華公司消除邵某居室的水管噪聲污染;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達標,則按每日50元標準支付逾期賠償金,至此居室噪聲達標為止。同時,法院以邵某未能提供遭受損失的相關證據為由,駁回了邵某要求泰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給付經濟損失或調換房屋。一中院審理此案后,承辦法官多次傳喚雙方當事人,并將一審期間曾缺席的泰華公司傳喚到庭。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上述協議。 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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