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獎勵高考尖子有違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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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4日 07:27 經濟參考報 | |||||||||
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政府日前出臺獎教獎學方案,對在高考、中考及小學畢業會考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進行重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橫瀝中學就讀并考上清華、北大的學生將獲得50萬元重獎。 一些地方政府對高考尖子的獎勵可謂屢見不鮮,盡管輿論對此屢有批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樂此不疲。可見,批評歸批評,許多地方政府對于重獎高考尖子的錯誤做法
憲法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政府要對教育進行獎勵和幫助的對象,只能是從事教育工作的公民,獎勵他們所做的“創造性工作”,或者幫助他們完成“創造性的工作”。換句話說:在所管轄的地區,出了高考尖子或高考狀元,政府應該獎勵的也只能是學校和老師,而不是學生。 根據憲法的精神,政府重視教育,應該關注的是教育的公平和對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比如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地方政府應該提倡素質教育,而不是分數教育。再比如,政府的責任不是優待尖子學生,而是應該幫助所有學生享受接受教育的權利,資助那些上不起學的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由此可見,不論地方政府以什么樣的名義、出于什么樣的心態,重獎考試尖子,都是一種有違憲法的原則性錯誤。 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