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政官員在各種會議上宣讀的由秘書寫作的或由組織研究通過的文章和文件,無不是代表某一級黨委和政府意志的,無不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所得的稿酬,應該上繳財政,而不應該進“照本宣科”的官員的口袋。
作者寫的文章、著作發表出版了,獲取稿酬或版稅,合理(情理)合法(著作權法),天經地義,與腐敗本是風馬牛不相及,怎么可以隨便扯到一塊呢?
前幾天,筆者去某地級市采訪,有個老友在市委辦做秘書科長,我自然首先要去他那里掛個號。登堂入室剛把香茗接上手,就有人進門送信件,是收發員,除了幾封信,還有一張郵匯單。我下意識地瞟了一眼,是當地市委機關報寄來的稿費8000元!收款人XX,是這里的市委書記。因為我也是寫文章的,于是陡生“惺惺惜惺惺”之感,驚詫而新奇。科長朋友莞爾一笑,向我道了實情。市里最近舉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題培訓班,書記去作了兩次重要講話,市報分別全文刊登,每次都是近萬字。朋友不平不悅地晃著腦袋說:“其實,文章都是在下的手筆,書記大人一個字沒刪沒添。”原來如此!
前些時候,媒體抨擊高校學術腐敗,師德淪喪,導師侵占研究生的學術成果,把自己所帶的研究生的文章拿來添上自己的名字,文章發表出來,自己成了“第一作者”,真正的作者淪為了“第二作者”,稿酬則被導師獨吞。不管怎么說,人家研究生還在文章上掛了個名字,而這位書記卻是“通吃”、“獨占鰲頭”,秘書———文章的真正作者卻成了個毫不相干的人。如果說導師侵占研究生的文章是腐敗,那書記拿了秘書的文章冠上自己的名字發表賺錢又該怎么說呢?
大家可以評評,這樣的稿酬,官員該不該拿,該不該這樣拿?如果經常成千上萬地拿,一年拿上十回二十回,那就是驚人的進項了,有的匯編出書還要再拿,這算不算腐敗呢?
稿酬的腐敗問題或曰不正之風應當引起有關部門足夠重視和嚴肅對待,不能再任其繼續蔓延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據此規定,各級黨政官員在各種會議上宣讀的由秘書寫作的或由組織研究通過的文章和文件,無不是代表某一級黨委和政府意志的,無不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其真正的作者應該是其所在的黨委或政府,而不應是“照本宣科”的官員。所得的稿酬,應該上繳國庫(地方財政),而不應該進“照本宣科”的官員的口袋。(石飛)
(夏天/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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