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昨天,深圳市的《政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了這一規定。深圳市進一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在經過前三輪改革行政許可實現法定化、規范化、公開化之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入更深層次的非行政許可領域,此舉在全國尚屬首創。
深圳市經過前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大幅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并實現了
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定化、規范化和公開化。據介紹,目前保留的全部行政審批項目中,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約占45%。本輪改革的重點就是針對這部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而進行的,將對其進行全面清理和逐項規范。《規定》所稱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是指由行政機關實施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和登記,主要包括民政優撫等七大類:(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四)有關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的審批;(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七)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關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的實施程序,《規定》要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遵循實施辦法統一擬定、統一審查、統一公布、統一監督執行的原則,實現實施行為的法定化和標準化。行政機關應當對其實施的每一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擬定實施辦法,包括以下內容:(一)審批和登記內容;(二)設定審批和登記的依據;(三)審批和登記數量及方式;(四)審批和登記條件;(五)申請材料;(六)申請表格;(七)審批和登記申請受理機關;(八)審批和登記決定機關;(九)審批和登記程序;(十)審批和登記時限;(十一)審批和登記證件及有效期限;(十二)審批和登記的法律效力;(十三)收費;(十四)年審。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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