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九措施規范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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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2日 01:55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 |||||||||
銀監會九措施規范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理財顧問服務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張建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21日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從九個方面入手,密切關注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采取
通知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可在境內發售外幣理財產品,以客戶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也可在境內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包括提供理財顧問和綜合理財兩種方式。 通知規定,理財顧問服務方式應核實客戶確實具備相應的投資資格,其投資活動符合中國及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商業銀行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資賬戶。 綜合理財服務方式應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確需投資非固定收益類、較高風險收益類產品,應詳細說明擬投資的對象、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處置措施。綜合理財服務方式不得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等。 通知明確規定,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托管業務資格。獲得基金托管、企業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和保險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自然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托管資格。 外資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