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宏觀與微觀的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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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0日 10:50 揚子晚報 | |||||||||
宏觀金融風險屬于公共風險,其責任主體是政府,而微觀金融風險屬于個體(私人)風險,其責任主體是金融機構。政府迫切需要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危機的應急反應機制,并把宏觀金融風險納入國家財政風險管理框架,以避免政府財政責任變?yōu)閮H僅是事后買單。 金融風險是指金融交易過程中因各種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從層次論
宏觀金融風險的主體是國家,或者說是整個社會公眾,而微觀金融風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風險承受主體的不同,也就決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及其應對方式。宏觀金融風險屬于公共風險,無疑地需要政府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微觀金融風險屬于個體風險,自然要讓市場主體來防范和化解。 我們在討論金融風險時,長期來是沒有作這種區(qū)分的,以至于對金融風險防范的責任邊界十分模糊,甚至出現“錯位”,把政府的責任交給了市場主體,而本屬于市場主體的責任卻又由政府攬過來,給出了錯誤的信號,從而引發(fā)逆向選擇。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防范十分重視,但由于上面的原因,成效并不十分理想。 只有宏觀金融風險才屬于公共風險,與政府的財政責任有內在的關聯性,構成財政風險的重要來源。而微觀金融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則是個體風險,主要是金融機構內控的日常任務,與政府的財政責任無直接的關聯性。只是當微觀金融風險向宏觀金融風險轉化時,才會與政府的財政責任產生邏輯的聯系。 區(qū)分微觀金融風險和宏觀金融風險的依據,是風險后果的影響范圍及其相應的承擔主體。如果金融風險帶來的后果是孤立性的、個體性的,不產生連帶性影響,則是微觀金融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一般情況下都不會產生關聯性;如果金融風險帶來的后果與此相反,是整體性的、關聯性的,則是宏觀金融風險。 顧名思義,微觀金融風險是指微觀主體即金融交易人的金融風險。微觀金融風險轉化成現實所產生的影響有:一是損失。如資產縮水、投資損失、收益減少、嚴重虧損等。二是破產。損失類風險是經常發(fā)生的,如出現呆賬等。而破產類風險出現的頻率則相對要低得多。 宏觀金融風險是從微觀金融風險轉化而來的。轉化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一是損失類風險在行業(yè)內普遍累積,并已達到破產的臨界點。如我國的銀行業(yè)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各個銀行自身已經無力化解,實際上已到了破產的邊沿,不得不由國家出面來剝離。再如證券業(yè)大量挪用客戶保證金,全行業(yè)形成巨額虧損,面臨著整個行業(yè)倒閉的風險,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來實施大規(guī)模的關閉、重組。 二是破產類風險引發(fā)連鎖反應。如某一個金融機構破產可能會引發(fā)社會預期改變,產生存款擠兌風潮、資產價格急劇波動、外資大規(guī)模流出、貨幣大幅度貶值等等。尤其當單個金融機構達到相當大的規(guī)模時,其利益相關者也會構成一個巨大的群體,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該機構是公有還有私有,如果任其破產就會帶來巨大公共風險,政府救援不可避免。本世紀初美國政府出面挽救私人所有的“量子基金”就是一個典型例證。 上述兩個條件,只要具備任一個就意味著微觀金融風險已經轉化為宏觀金融風險。一旦轉化為宏觀金融風險,就表明金融風險的性質發(fā)生了變化,從個體(私人)風險變異為公共風險,風險承擔主體相應地也就從微觀主體,即單個金融機構轉變?yōu)檎N覈扇〈笠?guī)模的金融救援行動,也就是基于這種判斷。 當然,這其中還有所有者這一層關系的存在,也是導致政府采取救援行動的原因。政府防范和化解宏觀金融風險的行動給金融機構造成了某種期待,只要有事政府會來兜底。這使金融機構對防范微觀金融風險的動機和動力不足,甚至不顧風險而盲目交易。這就需要政府對此實行嚴格的監(jiān)控,并通過多方面的改革來強化金融機構的避險動機和提高避險能力。中國建設銀行創(chuàng)設“首席風險官”職位,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方面的一個標志性事件,表明我國金融風險的防范在微觀主體層面已開始從理念變?yōu)闄C制和制度。 宏觀金融風險的分析在我國缺乏深度和廣度,這也是由于它與一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發(fā)展歷史和文化傳承有更為緊密的關聯性,可借鑒的經驗少,故這方面的研究相對薄弱。因此,宏觀金融風險的研究更需要立足于國情來進行創(chuàng)新性探索。 對政府、對公眾而言,金融危機直接來自于宏觀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宏觀金融風險,就是為了避免金融危機的爆發(fā)。不言而喻,宏觀金融風險管理的對象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性,其表現形式為銀行危機、貨幣危機、債務危機、資產價格泡沫化等宏觀態(tài)勢出現的可能性。 應當說,理論界已經在關注宏觀金融風險的研究。如美國經濟學家克羅凱特提出了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概念,“由于金融資產價格的異常、劇烈波動,或由于許多經濟主體和金融機構負擔巨額債務及其資產負債結構趨于惡化,使得它們在經濟沖擊下極為脆弱,并可能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國內學者在探討這個問題時,有的將宏觀金融風險直接定義為系統性金融風險。也有人重新定義,認為宏觀層面的金融風險是指由于經濟制度缺陷與宏觀調控偏差所導致的金融風險,是指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 其實,關鍵不在于用什么詞語,而在于觀察的角度。站在個體的角度來看,金融系統性風險同樣也是微觀金融風險的分析范圍,是做出金融決策時不能忽視的重要方面,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環(huán)境中,他國的系統性風險是各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 而站在宏觀角度觀察,研究宏觀金融風險是為了更好地定位政府在其中的責任,尤其是財政責任。因為金融風險一旦上升到宏觀層面,其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成為公共風險,其風險責任主體也就轉換為政府。就此而言,研究宏觀金融風險是為政府決策服務的,而研究微觀金融風險則是為金融機構等微觀主體的決策服務的。(作者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