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對政府違法占地的法律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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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13:27 經濟參考報 | |||||||||
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數據,當前我國的土地違法問題特別嚴重:2005年國土資源部開展的執法檢查發現:全國15個城市、70多個區縣違法用地宗數和面積數分別占新增建設用地宗數和面積數的63.8%和52.8%,有的地方高達80%和70%,有的甚至達到90%以上。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分析,如此嚴重的土地違法問題,幾乎都與地方政府有關。 近年來的大量事實表明: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大搞項目建設,成了全國新
按照我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我國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土地法規,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的這些規定,法律設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在一般情況下,前者的主體是非法占用土地的業主,后者則是對“政府違法”用地的約束和限制。 然而,我們在具體的操作中是如何處理“政府違法占地”行為的呢?2003年11月16日,在國家宏觀調控的關鍵時刻,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布了山東、天津、江西等五起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后來又公布了震動全國的江蘇“鐵本”事件。如果我們把這幾起政府違法占地的實際狀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司法解釋相對照,可以明顯看出,無論是哪一起案件,其所涉及的數量和性質都應追究相關政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實際結果是,除了青島嶗山區委書記因涉嫌受賄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外,其余都是以違法黨紀政紀的形式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降級、責令辭職等處分。 試想,這些案件有的是國土資源部公布并查處的,有的是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指示查處的,有的涉及幾百畝、幾千畝、有的竟以“平方公里”為計算單位,最后責任人只是受到這樣的處分,其效果怎能產生震懾作用呢?非常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上級部門對那些因“工作原因”違法,盡管受到的只是黨紀、政紀處分,也感到特別“同情”,所以,一遇機會,這些被處分的干部便會“官復原職”或“異地升遷”,很少能夠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質。 遏制日趨嚴重的“政府違法”占地行為,一個基本前提是要分清其行為是“違法”還是“違紀”,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把握這個界限,不能混淆“犯罪”與“違紀”的性質。今年的4月15日、5月28日,國土部又向社會公布了一批地方政府違法占地的典型,但一直沒有處理結果。筆者認為,對新一輪政府違法占地行為,必須實事求是的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刑事責任,再也不應當把“違法”當作“違紀”去處理了。 李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