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大鱷鯨吞3000萬公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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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07:56 經(jīng)濟參考報 | |||||||||
日前,原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李榮興,站在了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判決。 5月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榮興特大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李榮興因貪污3698萬余元、受賄483萬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此案在山東省建國以來查處的貪污案件中,是數(shù)額最大的一起。隨著一審判決的法槌落下,這位“國企大鱷”的貪婪面目變得越來越清晰。 精心導演,一口吃進3000多萬元 大明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今年53歲的李榮興,17歲招工到勝利油田鉆井指揮部三大隊水電隊當通訊工,此后,因為工作出色一路上升,1993年2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法院一審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榮興利用職務(wù)便利,伙同他人兩次貪污公款3698萬余元。其中,李榮興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開發(fā)住宅項目中,通過抬高土地價格等手段,以咨詢費的名義套取了3500萬元。為了吃進這筆巨款,李榮興“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精心導演了一出好戲。 2000年12月,福建商人黃敏成立了井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征用600多畝土地,其中建設(shè)項目占地550.53畝,開發(fā)“井田花園專家住宅小區(qū)”項目。手續(xù)辦完后,黃敏發(fā)現(xiàn)面臨很大的資金缺口,井田公司無力單獨開發(fā)這一項目。 經(jīng)過北大EMBA班同學劉毅介紹,李榮興接觸到這一項目。2003年10月,劉毅到李榮興的辦公室將井田花園項目的資料交給了他,并同他一起到項目現(xiàn)場進行了察看。李榮興對項目的興趣很高,提出由大明公司控股,合并財務(wù)報表,井田公司成為大明公司的子公司。但黃敏提出合作雙方持股比例各占50%的意見,當時沒有達成協(xié)議。 10月下旬,李榮興把劉毅叫到辦公室,問:“黃敏這個人可靠不可靠?”得到肯定的答復后,李榮興說:“我想通過這個項目,運作出一塊資金來,以后別有用處。”并提出:“不能太明顯,以免別人產(chǎn)生懷疑,最好由你成立一個中介公司,以中介費的名義往外運作,這樣以一來能說得過去,因為你正好是這個項目的介紹人。”劉毅問:“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來?”李答:“2000多萬元也行,3000多萬元更好。” 本來黃敏提出的土地價格是每畝35萬元。李榮興和劉毅兩人最后商定,讓黃敏將每畝土地的報價由35萬元提高到40萬元,每畝虛增五萬元,套出2700多萬元。誰知,黃敏認為,兩家合作各占50%的股份,李榮興套取2700萬元的行為,侵犯了他的權(quán)益,只能支付李榮興1300多萬元。李榮興、劉毅又商定將土地價格提高到45萬元一畝。談妥之后,劉毅問李榮興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李榮興認為,自己得弄出3000來萬元,也不能讓劉毅白忙活,得給他幾百萬元。于是,提出運作出3500萬元。在李榮興的授意下,劉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義在北京注冊成立了華嘉興咨詢有限公司。 在隨后進行的項目洽談中,李榮興叮囑大明公司的項目代表:黃敏想和我們合作是真誠的,你代表公司可以按各占50%的股份和他談,土地價格盡量往下砍,實在砍不下去,也影響不大,就是按每畝45萬元合作的話,項目利潤還是很可觀的。黃敏掙錢也是應(yīng)該的,不讓他掙錢,他也不會和我們合作。 在談判過程中,黃敏果然按照李榮興提出的每畝45萬元的價格抗住不松口,后來,李榮興親自出面談判,黃敏才象征性地每畝降了一萬元,以每畝44萬元的價格成交。精明透頂?shù)狞S敏為了讓大明公司多投資,還偽造了七份假合同以證實其前期投資的數(shù)額,實際黃敏總資產(chǎn)只有7000多萬元,結(jié)果虛增了1.92億元的前期投資成本。2003年底,大明公司通過下屬的大明置業(yè)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注冊資金1150萬元、投資款1.227億元,共計1.34億元。 為了向外運作資金,黃敏與劉毅的華嘉興咨詢公司簽訂了假《項目咨詢協(xié)議》。大明公司的投資款到位后,黃敏以咨詢費的名義將3500萬元從井田公司提出,分五次將2500萬元匯入華嘉興公司賬戶。這家咨詢公司從成立以來只做了一筆業(yè)務(wù),就是與井田公司簽訂了一份咨詢協(xié)議。 另外,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李榮興還伙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賬外股票款198萬余元,其中李榮興兩次分得106萬余元。 權(quán)錢交易,一個“紅包”上百萬 行賄受賄總是與權(quán)力如影隨形,李榮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后,胃口就一天天膨脹起來。據(jù)法院一審查實,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榮興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17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xiàn)金、銀行儲蓄卡、美元、港幣、高級組合音響等折合人民幣483萬余元。 大明公司及時給付貨款,對方要給他幾萬元的感謝費;承攬大明公司的工程,要給他幾萬元“培養(yǎng)感情”;下屬獲得高額獎勵,要給他分“一杯羹”表示感謝;他再婚,兩萬多元的婚宴有人“埋單”,還有人送上一萬美元的大紅包;他女兒出國上學,有人送上幾萬元學費;他搬家,也有人送上十幾萬元的高級音響。檢察機關(guān)指控李榮興的每一筆受賄數(shù)額都在萬元以上,有的一筆就達上百萬元。權(quán)力就像一支可以點石成金的魔杖,在這種魔力支配下,李榮興的理智慢慢喪失了。 李榮興主持制定了資產(chǎn)經(jīng)營責任狀制度,下屬部門如果效益好,責任人就可以領(lǐng)到高額的獎勵。1997年初,大明公司與一個下屬部門負責人西某簽訂責任狀,規(guī)定超出500萬元盈余后,按4%提成,獎金由責任人自主支配。1997年底,西某從57萬元兌現(xiàn)獎中拿出15萬元送給李榮興。2000年初,大明公司與西某所在部門再次簽訂責任狀,規(guī)定超出2000萬元利潤后,按20%提成。這一年西某所在部門在股市上賺了一個億,李榮興先后給西某兌現(xiàn)了960余萬元的獎勵。為感謝李榮興給其兌現(xiàn)獎金,西某以李榮興前妻的名字開戶存入80萬元,又以李榮興女兒的名字開戶存入20萬元,并將兩張存折交給了李的前妻。2001年7月,西某又將一張100萬元的存折送給了李榮興。 2000年6月,李榮興到深圳出差,一個下屬單位負責人帶著15萬元來到李榮興房間,對李說:“今年效益會很好,弟兄們發(fā)了些獎金,給你一份。”就這樣,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給李榮興發(fā)一次“獎金”,在四年多時間里,先后六次以獎金的名義送給李榮興70多萬元。盡管李榮興的辯護人提出,李榮興從下屬單位領(lǐng)取獎金、津貼,只是違反了企業(yè)財務(wù)管理制度,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但法院用大量的事實和證據(jù),認定李榮興與其進行了權(quán)錢交易,構(gòu)成受賄罪。 國企監(jiān)管,大案提出的嚴肅話題 根據(jù)群眾舉報,中石化紀檢組、監(jiān)察局于2004年6月對李榮興涉嫌經(jīng)濟問題進行初查核實。同年8月對其立案調(diào)查,并在北京對其實施“雙規(guī)”。同年11月18日,對劉毅實施“雙規(guī)”。2005年2月4日,將此案移交山東省檢察院立案偵查。2005年4月13日,檢察機關(guān)在廈門將潛逃的黃敏抓獲歸案。 2004年4月,李榮興聽說有人就井田項目向紀檢部門進行了舉報,即與劉毅商量對策,二人商定,如果紀檢部門調(diào)查,就說是大明公司炒股有一部分虧空,運作這部分錢是為了彌補大明公司的虧空。李榮興被“雙規(guī)”后,劉毅又與黃敏商定,紀檢部門調(diào)查時,就說3500萬元是劉毅個人的錢。但是,在檢察機關(guān)查證的大量事實面前,他們編織的謊言很快不攻自破。 黃敏歸案后,將其掌握的1000萬元贓款主動上交,另外從華嘉興咨詢公司賬上查獲贓款2217萬元,這筆巨款已經(jīng)分別返還大明公司和上繳國庫。 日前,同案犯黃敏、劉毅因犯貪污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別被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40萬元。目前,李榮興已經(jīng)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盡管此案還沒有最后畫上句號,但是,它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據(jù)辦案人員介紹,大明公司制訂了許多規(guī)章制度,但是李榮興仍然可以輕而易舉地為貪污受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怎樣加強對國企負責人的監(jiān)督,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沉重話題。 本報記者:張曉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