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時評
觀察中國市場的競爭狀況,除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經濟性和行政性的壟斷行為并存。
作為一個向市場經濟轉軌尚未完成的國家,盡管地區封鎖式的直接的赤裸裸的行政
壟斷行為不再以顯性狀態出現,但仍然在一些地區以不同形式存在。在舊時月色籠罩下形成的公用事業或被管制行業中,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壟斷行為仍然是一個社會關注的焦點。
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反壟斷法(草案)》中,刪除了行政性壟斷章節,成為爭議焦點。
《反壟斷法》為何不對行政壟斷加以規定?
“行政性壟斷”的客觀效果與“經濟壟斷”一樣,都是破壞了市場競爭機制,損害了資源配置效率,除非《反壟斷法》更名為《反經濟壟斷法》,否則,以其應有的涵蓋內容,《反壟斷法》應該對行政性壟斷加以規定。
即便不做字眼上的文章,《反壟斷法》不應該也無法繞開行政性壟斷話題。
行政性壟斷產生的原因十分復雜。如果不能從其他方面解決行政性壟斷的成因,出臺一部不完善非現代的《反壟斷法》,只能治標。對《反壟斷法》規制行政性壟斷的力度、效果,民眾仍會持懷疑態度。
一般認為,行政性壟斷分為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兩個主要類型。因此,應當在制度設計時有所側重。對于行業型壟斷,隨著這些行業改革的深化和開放擴大,《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可以越來越大。因而,如何配置《反壟斷法》主管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力、職責,將對《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否則,即使《反壟斷法》對地區封鎖做了規定,在執法環節也將困難重重,影響執法效果。
實際上,我國當前反壟斷立法的難點不是在于企業的平均規模過小,而是在于國家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
只要企業上面還有“婆婆”,它們還分屬于某部或某地方政府,企業就很難享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很難塑造競爭性的市場主體。只要企業進入市場還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沒有真正的投資決策權,《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會是一句空話。
也許,行政性壟斷是與經濟、政治體制密切聯系在一起,不是《反壟斷法》所能夠解決的;也許即使《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加以專門規定,也可能難以有效實施;也許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并無規定……但以我國的國情分析,目前改革面臨最大的問題是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進行行政壟斷,《反壟斷法》不對行政壟斷加以規定,如何明其志,正其身?
《反壟斷法》涉及行政權力配置、打擊行政壟斷、打擊國有大型壟斷企業等敏感問題,是否對行政壟斷加以規定,正是有關部門之間矛盾的體現。
本報經濟評論員李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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