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養廉銀不養廉》的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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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8日 16:10 南方周末 | |||||||||
■讀者來函 《南方周末》編輯部: 讀罷梁小民先生6月1日在貴報發表的《養廉銀不養廉》一文,感到一些論據或結論讓人難以接受,特撰此小文,與包括梁先生在內的同仁商榷。
其一,文中說重典治官的朱元璋時期“貪官仍然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與史實不符。關于明史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實際上,明朝前期有將近一個世紀吏治的相對清明,在廉政建設上有相當出色的成就。 清人趙翼認為:“洪武以來,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趙冀:《廿二史札記》卷33《明初吏治》)談遷也認為“自明興至洪、宣、正統間,民淳俗富,吏易為治。而其時長吏亦多長者行,以循良見稱”。(《國榷》卷92)不管是《明史》或《明實錄》都有大量類似海瑞的能終身堅守清貧的清官循吏的記載,如永樂年間的福建建寧府知府芮麟、景泰年間的致仕禮部尚書王士嘉、正德名臣劉大夏、嘉靖年間南京光祿寺卿楊峻等。 由于太祖“重繩貪吏,置之嚴典”,官吏畏法,為此“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更深遠的影響是“英、武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明史·循吏列傳》) 實際上,對明朝治官狀況的評價,應該以嘉靖嚴嵩當政為界,分為兩大時期來給予不同的評價,前期除了有太祖、成祖、仁宗這些頭腦比較清醒的皇帝執政外,其他皇帝的昏庸無道也還不十分嚴重持久,在明朝空前強大的監察制度、嚴酷的刑罰、官民體現程朱理學價值追求的“清議”、學校教育和科舉考試制度對官員的正面影響、朝廷注重對清廉官員的表彰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治舞臺上雖然也出現過宦官干政、特務政治等弊端,但國家始終都有一大批官員并非貪官污吏,官風和民風也在總體上處于良性循環之中。 嘉靖以前,“當時士大夫畏清議,歸來宦囊皆淡,無豪強兼并之風,民有限田,家無甚窮,谷無甚貴。”此后風氣大變,“仕改清操,捆載而歸,求田問舍,每戶數千石租,郭尚書租至一萬三千石。”(謝國禎:《明代社會經濟史選編》下,第58頁) 其二,“養廉銀不養廉”的判斷失之絕對。中國歷史上每一個能延續200—300年的強大王朝都有吏治比較清明的時期,在這樣的時期官員隊伍中是存在很多清官循吏的。清朝自然也不例外,養廉銀在清朝是遏制、減少腐敗的大藥方中重要的一味藥,雖然光靠它不能產生明顯療效,但它在皇帝比較勵精圖治,國家法典、監察制度、學校與科舉制度等都能正常運轉期間,確實具有養廉的功效。準確地講,標題若為“僅靠養廉銀不能養廉”或“僅有養廉銀是完全不夠的”就要嚴謹得多。 客觀而論,養廉銀起自雍正,在雍正突然去世前和乾隆前期勵精圖治這幾十年中間,由于皇帝素質比較可靠、封建法制(包括監察制度)與其他治官的軟硬件條件也都能發揮作用,養廉銀是發揮了明顯的治官養廉效果的。和王申個人利用皇帝約30年的特殊寵信而聚斂貪污了巨大財富的案例并不能說明養廉銀對清朝所有時期所有人都沒有效果———因為絕大多數官員根本不可能有乾隆與和王申這樣的極為罕見的君臣關系。 文章中還認為:“帝制是獨裁專制制度。這種制度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官員的權力極大,可以決定一切。二是官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實際上,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在梁文討論所涉及的監察制度設計得空前強大有力的明清兩朝,“可以決定一切”、權力“絕對而無監督”的官員是幾乎不存在的,甚至皇帝們大多數時候也面臨來自儒家思想熏陶出來的朝野士大夫們的諫諍和激烈抵制———如果他太荒淫無度的話。這樣的史實在明清時期可以說比比皆是。 讀者:譚平(成都大學教授)(P1165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