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日前頒布了新修訂的《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吸引更多金融機構把“根”留住,落戶獎勵金額由原來最高的500萬提高到1000萬元。
這個深圳新金融《細則》,實質就是招商引資的一個“分政策”。因為金融機構在一個地方落戶越多,其貸款功能就發揮的越大,不僅能夠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而且可以刺
激消費拉動當地的“內需”。當然,吸引更多金融機構把“根”留住,更大的好處是可以讓當地的GDP攀升,就會增加當地政府官員的政績。
然而,分析深圳的新金融《細則》,政府為了當地的經濟發展而動用公共財政獎勵金融企業,這種做法在理論上找不到依據,有濫用公共財政資金之嫌。因為,公共財政應該用來投資那些無法通過市場取得回報的投資項目,也可用來為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進行的投資。財政收入的使用應該是為全社會全體人民群眾的,從財政的使用效率上看,如果不能充分、高效地返給社會,那么社會的長效發展投入就會受到影響。
特別是,《細則》規定對出讓給金融機構的土地可以財政返還地價(含配套費)的30%做法,表面看吸引了外來企業,實際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給予在深圳金融機構總部副職待遇以上、地區總部正職待遇的高管,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補貼。其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可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在省一級公辦學校就讀的待遇,更是對深圳幾百萬外來工的歧視。
目前,《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正式獲審議通過,但筆者以為,鼓勵改革創新并不能“亂政”,如果有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的行為,也可以披上改革的外衣得到深圳“試錯條例”的庇護,那么,好經被念歪的幾率很高。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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