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全國公安機關將用半年時間統一配發人民警察證,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要隨身攜帶并出示人民警察證。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日前對證件的規范使用作了解釋:“民警著便衣工作時需出示警察證,穿著警服的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可以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證時則必須出示。”
警察執法先亮證件,這是依法對警察權力的限制,更是對百姓權利的尊重與保護。
表面看是一種形式,實則不然,這是執法程序正義的不可或缺的步驟。
警察執法必亮證件,這是對執法者的警示。等于時刻提醒警察不能濫用權力,即便是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得依法。這種警示非常必要。要求警察辦案百分之百準確無誤大概是很難的,但辦案的失誤或錯誤自然是越少越好。只要警察嚴格恪守執法程序,限制權力的濫用,必然能大大減少執法的差錯率。
百姓有權要求警察執行公務時先出示證件,等于把自身的權利置于主導地位,你警察不出示證件,我可以不配合執法,這對保障公民權利是大有裨益的。前幾天,北京市西城區一建筑工地就發生一起民工“抗法”事件,4名河北省警察因經濟糾紛到工地抓捕欠款當事人,因無法出示異地抓人的拘傳證,遭到民工阻撓,并將河北警察關進工棚。民工“抗法”雖然過分,但事情的起因是河北警方執法程序有誤。
過去,警察權力寬大無邊,百姓是絕對的弱勢,完全處于被動和從屬地位,這不是法治社會的要義。警察有執法的權力,公民有監督警察依法執法的權利。
尹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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