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清欠不能解除限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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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2日 02:38 中華工商時報 | |||||||||
一年鎖定期結束之際深交所再發股改備忘錄 在首批股改公司一年鎖定期即將結束之際,深交所日前發布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7號———增持股份解除鎖定》兩個備忘錄,對股份解除限售及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條件、業務流程、提交材料及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范。其中,存在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上市公司對其違規擔保等
股改進行一年有余,首家進行股改的三一重工,在去年6月17日復牌。根據“鎖一爬二”原則,從今年6月17日起,將有非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 16、17號備忘錄均明確了業務辦理主體為上市公司董事會,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個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鎖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提示性公告。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應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諾的限售期已滿;對于在股改中被代為墊付對價的股東,需償還被墊付的對價或取得原墊付方的同意。申請增持股份解除鎖定的應該滿足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價格、出售比例等條件。 為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于存在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上市公司對其違規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應徹底解決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請,同時,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應影響相關股東履行其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諾。 為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幕交易行為,備忘錄還規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鎖定的股份在三種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上市公司進行業績預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發布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公告前5日內。 此外,對于自股改實施后至辦理股份解除限售期間發生過送股、轉增股本、增發、配股、可轉債轉股、權證行權等情形的,備忘錄明確了相關數據的計算標準。 (2C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