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法》最快將在明年10月完成,今年就可以出草案初稿。”上海國資委一官員日前在上海經濟法研究會成立大會上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該法可能賦予國資委以股東權。據介紹,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壯大國有資產,調整經濟結構,體現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立法的內容,主要是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監管體制,可能會對《公司法》的框架有所突破。依據該法,最后將形成中央、省級、地區級三級出資人代理制度。屆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將以特殊民商法主體參與企業的監管,行使股東權,而非管理權。當前
跟國資監管相關的法規主要有《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政府有關文件等。“國資委監管16萬億元的龐大經營性國有資產,責任那么重,事務那么多,卻沒有一部專門規范國資監管的上位法,這讓監管的執業風險太大。”上述官員表示,“所以,我們強烈呼吁這部法律出臺。”實際上,《國有資產法》的立法行動在1993年就已啟動,歷屆全國人大都付出了努力,十屆全國人大更是將其列為“本屆內審議的法律草案”。這位官員說:“(有關部門)曾分赴各地調研,兩年內就來了上海3次。”不過,著名法學家江平對《國有資產法》的立法并不看好。他對記者表示,目前的法律體系已經足以對國有資產的流失等重大問題進行制約,沒有必要單獨立法。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梁木生則認為,由于國有資產的監管以政策指導為主、法規為輔,即便制定《國有資產法》,也不能改變這一總體格局。“要使這部法律的作用真正實現,必須在立法層面上規定得相當細致。因為國有資產涉及的部門并非國資委一家,比如在特大型國有企業中,董事會成員及其他高管的產生,就不僅是國資委能夠以股東身份確定的。”梁木生據此提出:“法律應該盡量規定清楚,并且能夠有所創新,比如吸取更多工人代表參與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對國有資產最終處分時,能夠讓企業職工的意見充分發表,并得到尊重。”據悉,除了《國有資產法》,今年國務院國資委還將參與《企業破產法》、《物權法》、《企業國有資本預算管理條例》等的起草,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科技進步法》的修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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