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上所購產品有問題怎樣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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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7日 07:37 中國質量新聞網 | |||||||||
5月10日,河南省南召縣農民黃德民給本報編輯部打來電話說:“前不久我在當地鄉政府組織的物資交流會上購買了一臺農用拖拉機,誰知沒用幾天,該機就出現了不少質量問題。而物交會已結束,商家找不到,找到當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都說難辦。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 據了解,黃德民與當地法院取得了聯系,找到了吳冬梅、張豪兩位法官,他們認真
兩位法官向他介紹了相關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該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法官告訴黃德民,根據該條規定,你所購買的農用拖拉機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向商家或者生產廠家主張你的權利,但是根據你來信反映的情況,找不到商家,你又不想直接向生產廠家主張權利,那么你可以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物資交流會的舉辦者或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吳冬梅、張豪兩位法官對黃德民說:“你還可以與你們鄉鎮政府交涉,必要時可以依法起訴春季物資交流會的組織者——鄉鎮人民政府,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兩法官還將法規有關章節打印了一份給黃德民,讓他回家后再認真研究學習,盡快下定決心,選擇維權途徑,依法維權。 黃德民在電話中對記者說:“聽了法官的一席話,我豁然開朗。以后再遭遇質量維權難題,心中就有底了。” 作者:陳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