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的法定計量單位是“公頃”,“畝”已非法定計量單位,但“畝”退而不休,仍然出現在國家機關的文件中。如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涉及林地數量時,所用計量單位均為“畝”,稱“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畝”在我國作為計量面積的單位歷史久遠,在日常生活中也為廣大群眾所熟悉。退而不休,在民間發揮余熱無可厚非,而出現在司法解釋中,即使是疏忽,也是一件尷尬的事。
“畝”在上世紀90年代已非我國法定計量單位。《計量法》是1986年7月1日實施的。該法明確規定:“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對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做了規定。其中面積的計量單位為“公頃”。
由于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加之我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使用市制單位“畝”有相當長的歷史,又涉及幾億農民,規范使用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難度相對要大一些,所以,國家對計量單位的改革采取循序漸進的方針,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而對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更是慎之又慎,直到1990年12月18日,才對土地面積計量單位作了進一步的規范,規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名稱為:“平方公里(100萬平方米,km2),公頃(1萬平方米,hm2),平方米(1平方米,m2)。”并要求自1992年1月1日起在統計工作和以及對外簽約中一律使用規定的土地面積計量單位。應該說,讓“畝”退休,由“公頃”行使面積法定計量單位的職責,可謂用心良苦,可還是有很多人讓“畝”退而不休。如最高司法機關,當然這可能是不清楚“畝”已退休,也可能是還不愿讓“畝”退休呢。
不愿讓“畝”退休,法官就需要掌握計量單位的換算。《計量法》頒布已經20年了,“畝”不作為法定計量單位也已經十幾年了。林地和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已經逐步規范,這就是說,在一般的林地和土地統計中,“畝”已不再使用。而根據該司法解釋,法官在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時,還要將證據材料中的“公頃”換算成“畝”,才能定罪量刑。因此,法官們還要學習掌握如下的換算方法。如將平方米換算為畝,需記住“加半左移3”。1平方米=0.0015畝,如128平方米等于多少畝,先加128平方米的一半,即128+64=192,再把小數點左移3位即為0.192畝。而將畝換平方米,則采用“除以3加倍右移3”。如24.6畝等于多少平方米,即24.6畝÷3=8.2,再加倍得8.2+8.2=16.4,然后再將小數點右移3位,即為16400平方米。增加對法官的這種要求是否有必要呢?
最高司法機關都不遵守的法,權威何在?計量單位法定歷史久遠。秦始皇兼并六國后,為鞏固中央集權統治,促進發展經濟,決定把戰國時期混亂的度量衡制度統一起來,于是用頒布詔書的形式規定全國采用統一度量衡制度。秦以后的兩千多年中,各朝代基本上采用秦朝的度量衡制度,但單位的大小和名稱有所變動。鴉片戰爭以后,許多國外的計量單位傳入,造成了在我國多種計量單位制并存的混亂局面。新中國成立后,逐步規范了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并于1986年7月1日實施了《計量法》,以法律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還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用“畝”作為計量單位,已見諸于公報和相關刊物,誰來責令其改正并停止銷售呢?
“畝”何時才能真正退休呢?這要看法定計量單位普及的程度。法制宣傳任重而道遠,需要媒體充分發揮宣傳作用,把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的重要意義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優點和使用方法向大家解釋清楚,做到家喻戶曉。通過宣傳,不僅要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計量法制觀念,而且要了解常用的法定計量單位,并運用于生產和生活中。 作者:余宗權 王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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