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全國各地一些開發商以售后包租的形式拆零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并在媒體上大量刊登相關的廣告這一現象,建設部22日發出風險提示:以售后包租的形式購房有風險,投資須慎重。
售后包租的種種花樣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說,售后包租是指開發商向購房人承諾,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由開發商承租或者代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報的銷售方式。返本銷售是指開發商定期向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的銷售方式。分割拆零銷售是指開發商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出售給購房人的銷售方式。
這位發言人說,這些銷售行為的實質,是以承諾售后高回報、低風險的方式促銷商品房,加快資金回籠速度或者為滾動開發提供資金支持。
表現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報、原價(或增值)回購、承諾無(低)風險投資等方式,銷售公寓式酒店、分時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辦公樓、產權式百貨商場、產權商鋪等。
具體宣傳形式有:“統一經營、原價回購”、“提供每年8%的物業補貼”、“銀行擔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至高保障下的零風險投資”、“解體風險”、“安全創富平臺(商鋪)”等。
售后包租五大風險隱患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指出,售后包租等銷售形式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一是可能存在欺詐,開發商在以所開發的商品房屋作為擔保取得銀行貸款的同時,向購房者銷售該項目,有的甚至是攜款逃匿;二是開發商融資或變相融資后,將資金挪用到別的項目上,一旦項目運作的某一環節出問題,會導致資金鏈斷裂;三是項目建成后經營不善,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水平,沒有現金流兌付;四是所購商品房屋位置不確定,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五是往往涉及復雜的權利關系,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等。
售后包租涉嫌違法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說,售后包租等銷售形式含有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以及房地產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涉嫌違反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國家工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建設部要求,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管,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銷售商品房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杜宇)
(子琦/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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