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零售價”,是為了追求同一條線上的兩只螞蚱———廠家和銷售商———的利益而進行的“串謀”。
北京大興工商分局在調查核實轄區一些服裝生產企業的標價情況時發現,標出的統一零售價都遠遠高于實際銷售價格,因此,提醒消費者別被標出的零售價所蒙蔽(5月16日《新京報》)。
如今,走進商場、超市和小商品市場,打著“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等標牌的商品隨處可見,不僅服裝、藥品,連日用品也有,而大多數的實際銷售價格遠低于標明的建議價、統一價。
有關部門對此也往往只是呼吁廣大消費者多長個心眼了事,再無后文。這讓筆者挺納悶:“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如此無序和泛濫難道就沒人管?“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難道真就可以騙你沒商量?
經歷過多次上當受騙的我們知道,企業給自己的產品標示“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并不是為了便于消費者了解行情、在購物時心里有底,而是為了追求同一條線上的兩只螞蚱———廠家和銷售商———的利益而進行的“串謀”。盡管“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不乏約束銷售商擅自提高零售價格的本意,但它已在現實生活中完全演變成為一種商業促銷手段,成為用來誤導、蒙蔽消費者的手段。這種標價方式,讓消費者成了“冤大頭”還感覺買到了便宜貨,廠家、經銷商得了便宜還賣乖。說白了,這還是那一招———“開天索價,落地還錢”。這樣做,客觀上對消費者存在價格誤導,故意標高價位再以很低的價格出售,讓顧客產生錯覺,感覺物有所值,顯然屬于對商品價格的虛假表示行為。這種行為,擾亂了整個市場的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折價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否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八號令《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也指出,經營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實施處罰。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可見,對于“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這種行為,有關法律對其是有明確規定的,有關部門按規定也具有監督和管理責任,不能僅限于提醒了事。畢竟,并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火眼金睛”,“全國統一零售價”、“建議零售價”也絕不能騙人沒商量。(馬碧)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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