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路走得好艱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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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0日 10:53 中國質量新聞網 | |||||||||
從《產品質量法》和《消法》的角度談產(商)品質量維權,似乎比較輕松。但消費者(或受損害方)一旦要依法向有關部門或者產品的生產廠家或商家索賠,就沒有想象的那么容易了。 就此話題,記者采訪了一位曾為企業維權而歷盡坎坷的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先生。他簡要敘述了一樁塔吊機質量官司的維權經過。
維權背景 2003年10月26日,北京市京建安建筑機械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京建安公司)與山東威海萬豐建筑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萬豐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京建安公司購買了萬豐公司生產的QTZ1250型塔式起重機一臺(價款61萬元),同年12月27日京建安公司付清全部貨款。 2004年4月12日,在北京某區的一個建筑工地上,新購塔吊機在安裝調試過程中,一塔吊司機從高空墜落,死亡。 經相關權威部門鑒定,其結論證明該塔吊機有質量問題、相關部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是造成該事故的重要原因。原告京建安公司故此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將塔吊機退回,由萬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8萬多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認為,萬豐公司未按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塔吊機產品,該塔吊機經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檢驗,并提出了該塔吊機的爬梯梯級間距超標、頂升套架爬梯踏桿與后面主結構腹桿間距太小等6項整改意見。同年10月10日,北京市建設機械材料與材料質量監督站對該塔吊機進行了檢驗,其結論為該塔吊頂升套架外爬梯,標準節內爬梯,回轉平臺和頂升平臺所檢驗數據和項目不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規定。北京市西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區安監局)對該起事故出具了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第三條稱:“京建安公司購買萬豐公司生產的QTZ1250型塔式起重機存在的質量問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兩審判決 北京市大興法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解除京建安公司與萬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二、京建安公司將其購買的QTZ1250型塔式起重機(含塔吊機壓重塊)退回萬豐公司,由萬豐公司自行拉回,萬豐公司返還京建安公司塔吊機款61萬元(上述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三、萬豐公司賠償京建安公司壓重塊制作費、塔吊機拆裝費等相關費用共計12.2萬元;駁回京建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萬豐公司不服判決,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上述判決。 2006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并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萬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15483元,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5483元由萬豐公司負擔(已交納)。 判決執行難 法院判決后,京建安公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4月上旬,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執行法官前往山東威海被執行人處實施強制執行。 5月18日,記者就該判決執行問題,電話采訪了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執行廳楊法官。楊法官說,由于被執行人所在地相關部門不配合,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致使被執行人得到消息后迅速轉移了在銀行的資金。雖然依法查封了萬豐公司在銀行的兩個常用賬號,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決,使執行該判決書無法完成,受害方和京建安公司至今沒得到任何賠償。 堅信法律是公正的 王景春感慨:“維權好苦好累!為了得到以上判決結果,我花費了近兩年的時間、經歷了常人所不能理解的曲折和坎坷。” 他還說,他是在京建安公司負責人被判刑、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出來、塔吊機生產廠家不予理睬的情況下,于2004年4月全權代理這起案子的。通過無數次找相關部門取證辦手續等工作,直到2004年10月15日拿到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了企業職工趙杰從高空墜落死亡和該臺塔吊未按國家標準生產是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后,維權才大有轉機。 王景春用數字向記者詮釋了自己代理該起塔吊機質量維權案的難忘經歷。為了取證和在法院立案,他先后到國家質檢總局1次、北京市建筑材料檢驗中心3次、北京市特種設備檢驗中心1次、北京市公安局3次、原北京市經貿委和西城區經貿委十幾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北京市、西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50多次、《中國質量報》《中國質量萬里行》投訴維權辦公室30多次、山東省威海市質量技監局1次、山東威海萬豐建筑機械(集團)公司3次、北京市大興區司法局公證處多次、北京市房修一公司機運公司3次、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多次、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多次,等等。兩年來僅為此案維權花去的通訊費就高達3萬多元。 王景春始終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事實不容扭曲。他說:“一審勝訴到終審勝訴就完全證明了這一點。” 正因為有王景春的執著,這起案子的維權才終于有了兩審勝訴的結果。他說:”雖然判決還處在難執行中,但兩審結果對他仍然是最豐厚的回報。” 作者:陳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