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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融資租賃也應加強監管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0日 09:42 經濟參考報

  融資租賃發展現狀

  融資租賃雖然在上個世紀50年代才在美國出現,由于其適應了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其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非常迅速。

  50年代末,融資租賃從美國被引進到北美,60年代傳入西歐和亞洲,70年代又傳入
南美。在美國,融資租賃的業務量發展飛速,一直在世界融資租賃市場占據龍頭老大地位。歐洲在70年代就成立了租賃聯盟,使租賃在歐洲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60年代后期,租賃業在歐洲獲迅速發展,年成交額為5億美元,平均占歐洲投資總額的1%。截至到1979年底,租賃投資額己達95億美元,占全歐洲設備投資總額的5.2%,1982年租賃融資額為158億美元,占設備投資總額的6.9%,1984年的統計數字表明,租賃占設備投資的比例在8%左右。在2000年度歐洲總的融資租賃業務量達到1400億美元。亞洲的日本在上個世紀60年代從美國引進融資租賃之后,融資租賃業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尤其是進入80年代之后,以每年平均20%的速度遞增,成為日本最具有勃勃生機的新興產業。據日本租賃協會1986年8月的調查:1985年度租賃產業的契約額比前一年度猛增了17.6%,達到43225億日元,使租賃業實現了突破40000億日元大關的歷史記錄。1987年,日本租賃成交額達50000億日元,折合美元近400億元。融資租賃在亞洲的其他國家發展也比較快。僅拿1987年的租賃成交額與1978年相比,新加坡增長2.8倍,泰國增長2.4倍,馬來西亞增長2.l倍,香港增長1.8倍,韓國增長1.6倍倍,臺灣增長1.5倍。近年來,這些國家的融資租賃業務量也在不斷的增長。在世界的其他地方,融資租賃業務量也在不斷的發展。截至到2000年,北美的融資租賃貿易額達2541萬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54.5%;歐洲的融資租賃貿易額達1400億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3.6%;亞洲的融資租賃貿易額為677億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15.7%;南美的融資租賃貿易額為56億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1.6%;澳大利亞/新西蘭的融資租賃貿易額為55億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1.1%;非洲的融資租賃貿易額為38億美元,占世界租賃份額的0.8%。

  對融資租賃監管的討論

  世界范圍內融資租賃發展迅速,但也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融資租賃的發展與一個國家的市場發育狀況是分不開的。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融資租賃比較容易獲得發展的動力。同時,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各種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也比較完善,這也為融資租賃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為了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世界許多國家對融資租賃的監管十分重視,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對租賃業沒有專門的監督與管理部門,租賃業所涉及到的貿易、稅收、信貸、債券發行等問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如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但對于銀行兼營、或者銀行下屬公司經營的租賃業務,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實行規范和業務限制;二是將租賃公司視為準金融機構,由中央銀行從謹慎營運的角度對其高額借款和多方融資進行監督,如韓國、法國、巴西等;三是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由中央銀行進行監管,此類國家一般允許租賃公司吸收公眾存款,如印度、巴基斯坦、新西蘭、印尼、委內瑞拉、菲律賓等。

  總起來看,各國對融資租賃的監管有一些共同的認識:首先,對融資租賃業是否需要監管,要立足于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不僅有完善的規制市場行為的規范性文件,而且市場主體也樂意遵循市場規范的約束。這種市場環境和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良性互動,足以規避任何一種新的經濟形式可能產生的負面作用,使其得以健康的發展。就美國來看,不僅具備有發達的市場,有完善的規制市場行為的規定性文件,市場參與者的法制意識也非常的高,樂意遵循規范性文件的約束。所以,美國對融資租賃不實施嚴格的監管,反而促進了該行業的發展。韓國也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在韓國引進融資租賃的初期,融資租賃沒有形成市場不說,韓國本身的市場經濟還不算非常的發達。所以,為了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韓國對其采取了嚴格的監管制度。當韓國本身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達到相當高的階段,融資租賃業本身也發展完善之后,則轉而采取對融資租賃業采取了登記制。不同時期采取不同的發展策略,不僅與其國內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而且也確保了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對融資租賃是否采取監管措施,與經營融資租賃的主體的性質有很大的關系。一般來說,金融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不僅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而且金融也是宏觀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是保障國民經濟穩健運行的關鍵,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是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客觀要求。如果經營融資租賃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這類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德國認為融資租賃是服務業,對融資租賃一般不采取監管,但是如果經營融資租賃的主體屬于金融機構,則對這些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再比如印度,對融資租賃也不實施監管,但是如果經營融資租賃的主體可以吸納公眾存款時,對這類的經營主體要采取監管措施。

  再次,對融資租賃采取何種措施,與一個理論界對融資租賃性質的理解是分不開的。世界范圍內對融資租賃概念的理解幾乎沒有原則的差別。一般說來,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賣方,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構成。但是,融資租賃的性質如何,在不同的國家認識是不一樣的。如果認為融資租賃屬于金融性質的,就會對融資租賃業采取監管措施;如果認為融資租賃業不是金融業,而是屬于服務業或者其它的行業,對融資租賃業則不可能采取監管措施。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德國和韓國。德國認為融資租賃業屬于服務業,對其不進行監管,即使是銀行旗下一體化的經營融資租賃的公司,監管的力度也不像其它國家那樣嚴格,不需要政府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的特別授權。韓國自打引進融資租賃之后,一直認為融資租賃業屬于金融行業,即使現在對融資租賃業的監管管理已從嚴格的變為備案登記制,但是對融資租賃業屬于金融行業的觀點還是沒有改變。

  我國自從改革開放初期引進融資租賃以來,一直處于多頭管理的局面。毫無疑問,多頭管理的現狀對融資租賃業的長久發展是不利的。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融資租賃的立法工作,構建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是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建構融資租賃監管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我們不能盲目的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只有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才能構建出科學、合理的融資租賃監管法律制度。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李龍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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