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要設督察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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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02:15 中華工商時報 | |||||||||
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應由總經理提名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稱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設立督察長一職,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督察長要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不過,督察長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總經理提名。
證監會表示,設立督察長,是為了提高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規運作水平,加強公司內部風險控制,促進督察長有效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根據《規定》,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基金銷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投資人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基金投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資業務流程等相關制度,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人的行為;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問題;基金運營是否安全,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是否穩定,客戶資料和交易數據是否做到備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現延時交易、數據遺失等情況;公司資產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現被抽逃、挪用、違規擔保、凍結等情況。 督察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證監會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19C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