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強收業主倉房費
2005年11月26日,長春市價格監督檢查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接到一物業小區10多位業主聯名上訪信,投訴他們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倉房物業服務費問題。經調查核實,物業公司確實收取了此費。
處理:根據《吉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物業服務費只能按居民實際住宅面積收取,倉房不屬于居民住宅,不應收取物業服務費。責令物業公司立即停止向業主收取倉房物業服務收費,并將已收取的物業費退還給業主。
案例二
違規收取補課費
2005年暑假期間,市物價局在組織調查學校利用假期給學生補課收費問題中發現,一些學校為推卸責任、躲藏檢查,拒不接受檢查。甚至有一些學校鉆政策空子,將即將升入初三或高三的年級視為初三或高三年級,并認為學校假期補課收費沒有違反政策規定。
處理:按長春市發改委、財政局、教育局、監察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收費的通知》規定,學校給學生補課只限于初三或高三年級,初三年級和高三年級每學期補課費分別不得超過120元和200元。根據此項規定,長春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共計查出學校違規收費60多萬元,并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學校違規亂收費的行為給予全部退還非法所得以及行政罰款處罰。
案例三
商場變相收取電費
2004年9月,群眾舉報某商場按每千瓦時1.29元向經營業戶收取電費。經調查核實,供電部門采取的是對該商場直供電方式(不需商場二次轉供),商場應按直供電執行商業用電價格即每千瓦時0.859元向經營業戶收取電費。
處理: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對該商場不執行政策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將多收的差價款退還給消費者的處罰決定。
案例四
多收房屋維修金230萬
2005年3月,群眾舉報某物業公司收取房屋維修金的問題,后經調查核實,該物業公司收費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違規收費;二是超標準收費。
處理:按吉林省建設廳、物價局吉省價房涉字(2000)12號文件規定,“保修期滿后方可收取中小型維修金”,但該物業公司在業主入住后即收了房屋維修金,屬違規行為;其次,根據2000年4月份,省物價局、建設廳將房屋維修金由按使用面積收取每平方米0.3元下調到按建筑面積收取每平方米0.15元,但該物業公司仍按原標準向業主收取房屋維修金。對此,物價部門對該物業公司違規收費問題進行了處罰,責令該物業公司將多收的230萬元的差價款全部退還給業主。
案例五
醫院自立病歷查檔費
2006年3月,群眾舉報某醫院收取病歷查檔費。經查,該醫院沒有經過價格部門的審批,自立項目向查詢病歷的群眾收取5元~20元的病歷查檔費。
處理:市物價局作出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行政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六
學校亂收費亂辦班
2005年11月,群眾反映某小學校亂收費問題。經調查核實,該校采取與社會力量聯合辦學的方式開辦英語、美術、書法等課外班,由社會辦學單位組織專業教師在學校內授課,并借用價格部門給社會學校批復的收費標準向學生家長收費。
處理:價格部門批復給該社會辦學單位的收費標準是針對這所學校的辦學環境、辦學條件以及師資力量而制定的,并不適用于該學校。同時,按《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方案》的規定,該校與社會力量辦學單位采取聯合辦學收費行為屬擅自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是變相收費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要求該校立即停止亂辦班、亂收費的行為并給予學校自立收費項目行為行政處罰。
案例七
不按規定收取供熱費用
2005年11月,市物價局多次接到群眾舉報,投訴某物業公司不按政府規定的供熱價格執行,擅自提高供熱收費標準問題。經查,該物業公司對不用熱的用戶收取50%的基礎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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