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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難入住 狀告開發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3日 11:40 中國質量新聞網

  喬遷之日,卻因新居門鎖芯被堵無法進入。繼而,又被開發商以無法判斷其是否為該套房屋業主為由,阻止其入住。無奈,北京消費者高飛(化名)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侵權糾紛案。

  2003年10月底,高飛在北京房山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一年后,開發商將新房的6把鑰匙交給高飛。隨后,高飛對房屋進行了裝修。2005年5月,高飛一家老小攜帶家具從昌平
區舊居搬到新房。誰知,到新居后,房門卻打不開,原來鎖芯被堵上了。他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開發商反映了這一情況。但當時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卻以無法判斷高飛是否是這套房屋的業主為由,阻止他們一家入住,經到場民警調解,無果。就這樣,喬遷之喜沒嘗到,卻受了一肚子氣,高飛一家有房不能住,只好返回,此后也一直未能如愿入住。

  無奈,高飛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認為正是由于對方的行為,致使自己一直無法入住,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恢復這套房屋門鎖的正常使用功能,按每月1200元的標準賠償自己自搬家之日起至實際入住之日止的經濟損失及利息,并賠償搬家費用300元。

  對此,開發商辯稱,這套房屋的門鎖不是自己損壞的,高飛至今沒有辦理入住手續,公司無法判斷他是否是該房屋的業主,所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他辦理入住手續前,不同意他入住,也不同意高飛的訴訟請求。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均應對自己實際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高飛作為這套房屋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房屋的權利,被告阻止高飛入住,沒有法律依據,理應賠償高飛因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故高飛要求開發商賠償搬家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交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持。另外,高飛要求開發商恢復門鎖正常使用功能,因沒有證據證明該門鎖是開發商損壞的,也不予支持。至于開發商關于高飛沒有辦理入住手續,不同意其入住的答辯意見,因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引發的糾紛,可另行解決。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高飛對上述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搬家費300元。

作者:孫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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