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車與飯店保安發生糾紛并受傷,北京一司機姜先生將某飯店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姜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東城區法院做出飯店賠償其醫療、誤工、租車、受損車輛維修等費用及運營承包金共計7300余元的判決。
2005年9月 6日7時許,姜先生駕駛大客車到飯店門口等客人,因停車問題與飯店兩名保安員發生糾紛。兩名保安未經允許進入姜先生駕駛的車內,并與姜先生發生身體接觸,
雙方在搶棍鎖時,姜先生臉受傷,車門變形。
同年11月,姜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保安拉開車門在車上毆打自己,造成自己左眼受傷,車門損害。請求判令飯店賠償1100余元醫療費、1.3萬余元承包金損失、2000元誤工損失、3000元租車費、288元車輛維修費,共計19388元。飯店稱,保安讓姜先生駕駛車輛離開預留車位,因此與姜先生發生糾紛。姜先生拿一根鐵質棍鎖欲毆打保安,保安只是與姜先生爭奪棍鎖,未毆打姜先生。故不同意姜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姜先生不服,以自己不應承擔責任為由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飯店保安強行進入姜先生車內并與姜先生發生身體接觸,致姜先生眼部受傷,對姜先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兩位保安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姜先生發生糾紛,相關的賠償責任應由飯店承擔。姜先生在飯店所管理范圍內?寇囕v未能遵守該單位工作人員指揮,致使雙方發生糾紛,且姜先生拿出棍鎖,并在雙方搶奪棍鎖中受傷,姜先生對于糾紛及損害結果的發生均負有一定責任。一審法院依據案件實際情況所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作者:□ 高志海 任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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