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屬于政府職責。為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一項可有可無的道德“施舍”,而是嚴肅的法律制度和政府責任。我國逐步完善中的法律援助制度,較好地保障了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在促進保護人權、完善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在日常采訪中,記者卻經常接觸到一些對法律援助不信任或無可奈何的群眾。
除了對法律援助政策不了解外,記者調查發現,確實有極少數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中做出了傷害群眾感情的事:有的以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的態度應對求援者;有的以故意辦錯案件換取對方當事人好處等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的法律工作者不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不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這些做法嚴重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初衷,侵犯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形象。
武漢市在《法律援助條例(修正草案)》中,直面這類數量不大但危害深遠的問題,明確提出法律援助“過錯賠償”原則——因法律服務人員過錯使受援人遭受損失的,依法由服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對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制訂明確標準;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援助人員,受援人有權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換人”;對辦砸了案子的法律服務人員,除須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將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
這些舉措充分體現了法律工作者“司法為公、一心為民”的責任精神。但從中也折射出,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空白。標準和規范的制訂,已成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的任務。
本報記者 郭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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