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擬出臺新規處罰低價出口 最高可罰三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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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3日 08:15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2日專電 (記者 王宇)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條法司已于日前完成了《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該草案目前正處于被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據透露,在草案上報商務部審定后,新規定預計將于7月份出臺,以替代1996年出臺的原有規定。 根據草案,如果被商務部認定為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被調查人將有可能被處以3萬
商務部外貿司有關人士稱,新規定的出臺,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促進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邁進。 目前我國雖已成為全球第三大貿易國,但并非貿易強國。與其他貿易強國相比,我國外貿增長方式還比較落后。這主要體現在一些出口企業為攫取短期利益,不注重品牌建設,往往采取低價競爭、以利潤換市場的出口方式。這種外貿增長方式雖然給出口額帶來一定程度的增長,但同時也讓企業陷入了量增價跌、利潤縮水的惡性循環中,不但消耗了國內資源、犧牲了工人福利,而且還容易給人以口實,引發越來越多的反傾銷調查和日益劇烈的貿易摩擦。 《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據商務部條法司貿易處有關人士介紹,與原有規定相比,新規定更加具體,對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的概念界定、對低價出口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及法律責任都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草案規定,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是指被調查人在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以低于該產品單位平均生產成本與平均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總和的價格對外出口的行為。經調查低價出口價格平均水平低于調查期內產品加權平均成本的差額小于2%的,不認定為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草案規定,企業因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因技術進步產品升級換代而降低舊產品出口價格等原因并未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商務部可不對其進行處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