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抵押證券立法尚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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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1日 02:08 中華工商時報 | |||||||||
德意志銀行稱中國證券化市場前景樂觀 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兼亞洲區證券化產品業務主管R a j Sh ou r ie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強調:面對目前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快速增長,一旦業界積累了更多構造資產抵押證券化的經驗,中國的資產抵押證券市場將會是一片繁榮的景象,與此同時,配套的法律法規尚待規范與完善。
R a j Sh ou r ie表示,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在于能使資產從其發起者剝離,使發起人有新的融資途徑,投資者有額外的投資選擇,是個雙贏方案。對企業來說,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新的、花費可能較低的融資方式。更可以幫助企業騰出資本作未來的商業擴張;對于投資者而言,相關證券可以提升比公司債券更高的收益,同時使其投資組合更加多樣化。 他估計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準政府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跨國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等會利用這種證券化解決方案為資本打開枷鎖,并將它們用于其它投資機會。當然,正如許多崛起中的新興市場一樣,中國的資本市場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來應對這種高增長的勢頭。其中已出臺的有《破產法》、《合同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等。 據了解,《信托法》是中國第一部用于證券化的法案,之后,與資產抵押證券相關的法規———《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4月頒布的。對于企業而言,其證券化方案可以依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來進行。 而目前,只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由中國商業銀行發起,以單個案例為基礎的信用資產證券化交易。此外,由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起的兩個試行性交易已于2005年12月啟動。R a j Sh ou r ie認為,這只是建設中國證券化基礎設施的第一步,從長期來看,應形成一部涵蓋所有資產類型和發起者的既統一又全面的證券化法案。 另外,從稅務安排方面看,稅務機關在2月份剛剛發布了一項通知,設立了征收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框架。該通知規定在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進行的交易應當視同在兩個獨立企業間進行的交易,因此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它還進一步規定在信托項目取得的收益,若于同年分配,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 a j Sh ou r ie表示,如果這些收益被轉用于將來其它目的,受托機構必須為此繳納企業所得稅。從投資者的觀點來看,一個簡單的稅制結構會鼓勵企業打造證券化產品,同時機構投資者也會積極進行這些產品的交易。 盡管法律法規方面尚待完善,但R a j Sh ou r ie對中國監管部門所做的很多積極的動作表示樂觀:比如引入了更多的外匯衍生產品,可以用于證券化中的對沖。他預計,當業界積累了更多構造資產抵押證券化的經驗,中國的資產抵押證券市場將會迅速發展。他表示德意志銀行可以在中國擔任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金融顧問,一旦中國市場對外資開放承銷業務,他們會積極考慮開展這些業務。(11C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