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執法手段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9日 08:55 中國經濟時報 | |||||||||
■莫林浩 5月4日15時許,開摩的為生的34歲河北邯鄲人袁小寶,因拒絕北京豐臺城管和義分隊的檢查,被城管執法車追逐十余分鐘,后被圍在南苑北里小區。為阻止袁前行,城管協管隊員用磚頭襲擊了正在駕車的袁小寶頭部,造成摩的翻車,車上女乘客受傷。目前,袁小寶顱骨多處骨折,已在天壇醫院接受了開顱手術。(《新京報》5月7日)
黑車司機違章載客,違反了相關法規,擾亂了正常運營秩序,當然應該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城管隊員的執法手段也應受到質疑。在馬路上上演“生死時速”,不顧一切地圍追堵截黑車,為了讓司機停車甚至拿磚頭打人,與黑車司機相比,誰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呢?顯然,黑車司機的行為只是“小惡”,城管隊員卻造成了“大惡”。 當然,城管隊員主觀上未必想致人重傷,但是,用可能造成“大惡”的手段去達到祛除“小惡”的結果,本身就該禁止。在現代法治社會,執法手段應嚴格遵守“成比例原則”,要與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成比例,不能以過分激烈的手段去查處涉嫌輕微違法的嫌疑人。為一時的城市秩序而放任不合適的執法手段肆行,無異于飲鴆止渴。 或許有人認為,對于黑車等違法行為不采取強硬手段嚴厲打擊,會導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應該說,這樣的問題確實存在,但這種有限度“縱容”有時是法治社會必須承擔的成本,也是執法者在權衡利弊之后的理性選擇。 一個文明的社會不難做出這樣的價值判斷:社會公共秩序的價值固然重要,但公民的生命健康顯然具有更高價值。如果執法手段可能導致司機、乘客或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傷害,那么執法者就要慎重從事,他們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力將公民推向危險的境地。對公民生命和健康權的尊重,是執法者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所謂的執法利益,有多少時候比人的生命健康更重要呢? 但是,城管隊員的頭腦中既沒有尊重生命的基本意識,也絲毫沒有“成比例原則”的概念。為了達到查處黑車的目的,他們可以不顧馬路飚車的危險,不管當事人可能受到的傷害。這種為達執法目的不顧執法手段的做法,還有多少正當性可言呢? 實際上,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傷害公民的事件,也不是一回兩回了。從中暴露出的問題,早已讓人觸目驚心。當然,相關主管部門確有其難處,人數不夠,執法有困難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因此就啟用大批不具備執法素質的人(有的地方甚至美其名曰“以毒攻毒”),不也是為達執法目的不顧執法手段嗎? 著名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曾說:“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進行之中的目的。人們不可能通過邪惡的手段來達到美好的目的。因為,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相關部門應該好好反思,我們到底需要什么樣的執法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