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新規《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今日正式發布實施。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的正式文稿在再融資條件等內容上未做明顯改動,但在監管和處罰部分增添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增加了在三種情形下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申請三年內將不被受理的條款,這三種情形為:一是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二是上市公司違反了募集資金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得借予他人、不得委托理財、不得投資于以買賣證券為主營的公司、項目實施后不會與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等有關募集資金使
用的若干規定時,證監會可責令改正,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公開發行申請;三是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時,如違反《管理辦法》第49條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十名股東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的有關規定時,證監會可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同時,《管理辦法》還繼續保留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上市公司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在36個月內不再受理發行申請的規定。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注會就應作出解釋并道歉,證監會可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而征求意見稿中的要求是50%。
據了解,《管理辦法》實施后,暫停一年之久的發審會隨后即可召開。目前,對發審會相關管理辦法的配套修訂也在謀劃之中,短時間內即可問世。
根據證監會對“新老劃斷”的總體安排,首批露面的將是定向增發和以股本權證方式進行的遠期再融資,其次才是面向公眾的其他方式再融資。同時,證監會還要求,股改完成半年以上的公司方可實施對社會公眾的再融資,首批再融資公司將率先在完成股改或進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占比達到一定比例的省區啟動。這就意味著,符合上述幾種情形綜合規定的發行申請將有望被優先受理。(于揚 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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