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五一”的臨近,市內的商戰已迫不及待地開打。大至各個超市專業品牌店、小到批零兼營的中小賣場,均醒目地打出降價招牌和花樣繁多的促銷活動內容。在傳統的買一送一、折上加折等基礎上,購物返券、買賣積分、消費抽獎等充滿游戲色彩的促銷活動更是吸引了廣大顧客。
據業內人士透露,今年的“五一”,商家除了圍繞“熱”字做足功夫外,體驗、參
與活動將是商家招攬顧客使用的主要手段。部分商場已提前在喊出“消費200返現金購物券50”的同時,應對節日外來旅游人群、特色消費、文化展示的相應促銷已開始。在以往單純折價、讓利、返饋的基礎上,贈送時尚旅游等,成為“五一”黃金周的消費風景線。
用霸王條款規避責任
商場的“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規定,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
隨著“價格戰”的越打越熱,售后服務甚至產品質量卻是“一縮再縮”,與之相關的消費投訴也一路攀升。據了解,2005年市消協接報的投訴中,其中市場商業投訴占了一半,涉及促銷價格欺詐、贈品質量以及售后服務的個案比平時增長了3至5倍。
其中最為明顯的是,眾多商家在“五一”促銷活動中規定:“凡是打折的換季服裝一經售出概不退還。”許多消費者在節日期間購買打折物品時都這樣被告知。今年春節期間,市供電局的劉女士,在一家大型商場為母親購買了一款大衣,在購買時,售貨員明確告知她5折商品概不退還。劉女士回家后讓母親試穿發現太瘦。因為早已被售貨員“警告”不能退貨,劉女士只好將近800元的大衣放在柜底,準備等自己老了再穿。“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的內容,屬于典型的不公平條款。降價商品不等同于處理品、殘次品,顧客應享有退貨的權利。銷售商銷售處理品時還應明確說明處理原因。商場的“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規定,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
頭腦清醒才能自保權益
不要一時沖動將一些實用性不大、技術低端的產品帶回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據市場調查和數據分析顯示,近年來商家促銷在形式上多為“購物返券”、“積分返利”、“贈送甩賣”等活動,而商家強加
給消費者的購物返券強制性買賣,以滯銷或劣質產品作贈品,商品打折銷售后不給發票或不提供售后服務的單方侵權事件頻頻發生。
一些商販和商場甚至以通過全場促銷活動、保留“活動最終解釋權”的方式,來單方面控制買賣行為,從中受益。而消費者一旦入套,便只能是一時圖便宜“圖”來一場麻煩。
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告訴記者,其實商家降價打折不外乎先升再降、明降暗升、利潤掉包三種方式。無論商家表現出怎樣的降價形式,賬單總是無一例外地讓消費者來買。執法人員警示,消費者必須保持自我保護意識,頭腦清醒才能做到權益不受侵害。因為商家經營的最終目的是盈利,不可能以真正低于生產、經營的成本銷售而取悅消費者。于是在讓出價格利潤的同時,降低產品質量或者逃避售后服務成本,便成為商家的不二之選。
降價打折是市場競爭中企業的營銷策略,但不擇手段地低價誤導消費者傾銷商品是市場不容許的。
工商部門提示:廣大市民要增強消費意識,盡可能保留好所有購物的票據憑證;在購買明碼打折商品時,認真看清商品價簽所標示的打折內容;消費前貨比三家,重點比較商品質量和服務,尤其是家電等大型耐用消費品,要特別留意產品的售后服務,以保障商品日后正常使用。
而根據《產品質量法》“銷售贈送產品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產品標識和售后服務”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消費獎品或贈品時,應格外留意獎品、贈品的品名標識,并要求商家在購物發票上標明贈品的內容,以切實保障日后消費者的使用權益。商場為促銷商品而贈予消費者其他商品,實質上是一種有條件的贈予活動。消費者在商場消費購買商品,構成買賣合同,商場贈送物品,構成贈予合同。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兩份合同生效。
面對節日前商家各類消費促銷活動,消費者應該保持冷靜心態,按需消費,不要一時沖動將一些實用性不大、技術低端的產品帶回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丁丁
(侯穎/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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