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北京市商務局發布了《關于加強酒類流通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京城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記者在《通知》的第10條看到,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酒類經營者主要指酒類批發、零售和儲運商,在這里主要針對酒類零售商,而酒吧、飯店、商場甚至到小區里的小賣部等都屬于酒類經營者,”市商
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第2條明確規定,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啤酒、白酒、紅酒、黃酒等都屬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范圍,”該負責人介紹說,“但是藥酒等保健食品酒由于有專門的部門審批,因此,不包含在禁止范圍中。”
如何確認未成年人?該人士表示,零售商可以要求消費者提供身份證,以此確認消費者身份。“市商務局將成立專門的執法檢查小組,定期對批發和零售商的銷售情況進行檢查,如果發現他們有違規行為,按照商務局的規定,情節較輕者將予以警告處分,而情節嚴重者將予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該人士指出。(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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