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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費”該不該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7日 15:37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見習記者 阮夏

  家樂福全球總部近日公開承認將出售在韓國的32家門店,退出韓國市場大局已定。這與去年家樂福敗走日本的情況如出一轍。這家在中國市場一路高歌猛進的全球第二大零售商,何以在韓國、日本等市場黯然退場?有關人士稱,家樂福模式在日本、韓國市場不能像中國市場一樣收取“進場費”,這一大利潤來源被切斷。

  進場費指的是供貨商為了引入新產品而事前向零售商一次性支付的費用,目的是為了使零售商同意儲存、上架銷售其新產品,并在新產品進場銷售之前支付。“進場費”已成為一種“行業慣例”。“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錢”。對于進場費,賣場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廠商卻視進場費為“苛捐雜稅”、“霸王條款”。事實上,收取進場費符合經濟學的價值規律,零售商如果沒有“通道利潤”就無法實現連鎖擴張,而連鎖擴張是零售商的生存之道。為生存而戰,這是自由競爭的市場法則。零售商打破從前的廠商壟斷行為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真正的實惠。因此,問題不是進場費該不該收,而是應該如何收、收多少。

  據透露,賣場收取費用的種目繁多,包括了合同內與合同外兩種收費。所謂合同內的收費主要包括場地費、月返、廣告費、促銷費、年節費、毛利補差,主要體現在廠商與賣場的全國性協議中。而合同外的收費則往往由合同內的收費項目“衍生”而來,如條碼費、端頭費、促銷活動中的條幅、花籃、空飄、地貼、墻貼、燈箱、DM特別廣告、人員管理費等等。

  “潛規則”凸顯市場法制盲點

  有業內人士分析,零售商與供應商本應是平等的商業伙伴;但供求關系的傾斜,又使兩者之間的討價還價能力難以保持均衡。在賣方市場下,零售商求供應商給貨;在買方市場下,則是供應商看零售商的臉色。一旦買方市場形成,市場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會不斷強化其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如以大量采購而在價格交涉中占有優勢,從而使零售商與供應商的議價能力嚴重不對等。當供應商處于劣勢,若不能按照零售商所開出條件交易,就會失去機會,又沒有足夠和合理的選擇機會去發現其他的買者,最終會形成依賴關系。以發達市場經濟的歷史來看,市場機制內部無力調整種種依賴關系,因為任何市場主體,都有利用優勢地位謀取利益的動機。如果沒有風險,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無節制地榨取供貨商便是零售商的理性選擇。這種市場失靈,必令營商環境敗壞,只能借助市場外部力量也即是行政介入加以糾正。

  美國在1936年前后也有過連鎖超市亂收費現象,為此美國出臺了《羅賓遜波特曼法案》(即《連鎖商店價格限制法》)。法案明確規定:對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不許向供應商收進場費,不許向供應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費用。

  可中國在引進連鎖超市等零售業態時,沒有同時引進相應的管理規制,一系列有關制定“進場費”的政策法規都在慢動作地進行著。2004年10月25日,國稅總局通過其網站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使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005年8月,中國商業聯合會副秘書長王耀透露,商務部擬訂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企業意見,這是首次對飽受爭議的“進場費”問題以法規方式明確要求:“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并按照規定納稅”;但在今年4月初,在“2006國美全球家電論壇”上,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表示,商務部曾經想用“一刀切”的方式,禁止賣場向廠商收取任何費用,但是考慮到廠商在對賣場陣列位置的選擇只有和經濟利益掛鉤,因此收取進場費實際上很難禁止。黃海承認,目前賣場對供應商的進場費收取確實很不規范。他透露,商務部正在考慮出臺一個標準的合同文本對賣場收取廠商費用進行規定,但如果這樣的文件出臺,又會表明政府認同了賣場收費,因此這個規定的制定仍需考慮和論證。至今幾經波折,千呼萬喚,有關進場費的政策法規還是未能出臺。

  四招應對賣場亂收費

  繼上海炒貨協會率領占全國炒貨總銷售量85%的9家品牌企業聯手撤柜家樂福之后,2004年,格力退出國美并自建專賣店;TCL全面打造自有品牌“幸福樹”家電連鎖企業;2005年9月,美的也同樣有了自己的渠道主張;2005年11月16日,重慶20余家供應商集體叫板國美,最后遭“分化”而結束;2005年12月28日,廣東空調企業在惠州結盟對抗“美蘇”(國美和蘇寧)。

  由于相關政策缺失,在一定時期內,賣場亂收費所引發的沖突無疑仍將不斷爆發。面對名目繁多的費用,企業、行業應該如何應對?業內人士對此紛紛出謀獻策。

  首先,政府應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家樂福模式在日本、韓國法制健全的市場,遭遇了來自政府隱性或顯性的抵制。在韓國,家樂福曾經由于“亂收費”以及拖欠供應商貨款等原因受到政府的調查,并累計被罰款上億美元。但中國市場對家樂福卻總能網開一面,如近日家樂福上海某門店發生出售過期肉事件,有關政府人士表示最多只能處以1萬元的罰款。

  廣東省家電商會秘書長謝德盛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應該盡快制定相關的法規制度,區分進場費中合理和不合理的收費,讓供貨商廠商有規則可依。若發生不合理收費事件,有必要行政介入解決糾紛。對于政府政策遲遲不出臺,謝德盛透露,商業企業存在的各種利益博弈往往使政府出臺的政策難以執行,據悉,這背后是中國政府扶持的大型國有零售商大多采用家樂福模式,因此限制進場費收取政策的出臺,極有可能會對國內企業一網打盡,所以政府不得不有所顧慮。

  其次,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從目前來看,在這一場供貨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博弈中,零售商不可能輕易讓步,供貨商的怨恨也只能一天天加深。

  廣東省經貿委市場處有關人士認為,現在零售業的競爭已經演變為供應鏈與供應鏈之間的競爭。零售企業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取決于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供銷系統,而這一切如果離開了供貨商的支持,離開了工商雙方牢固的利益聯盟是根本做不到的。進場費的無節制泛濫顯然不利于這種聯盟關系的建立。

  謝德盛表示,日前蘇寧電器總裁孫為民、永樂電器董事長陳曉、大中電器總裁張大中、國美電器集團總裁黃光裕都一致明確表示,進場費一定要收,這表明取消進場費是奢望,目前要做的事是由協會牽頭,讓供貨商和零售商坐下來,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一起商量解決辦法,決定進場費怎么收,收多少。不過,現在的問題是,行業協會的權限不大,政府一直都沒有把應該下放的權力交給協會,被架空的協會在代表供貨商與商場、超市談判時很容易被瓦解,最終導致供貨商在維護自身利益時缺乏撐腰的人。可喜的是,政府已經漸漸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了,比如之前下發了《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只是真正落實起來尚需時間。

  第三,供貨商要通過結盟加強自身力量。團結就是力量,處在劣勢下,供貨商惟一能做的就是聯合現有規則下的受損者,為自己爭取權益。業內人士分析,家樂福之所以在中國“作威作福”主要取決于相對中國供應商規模不大,聯盟不強大,家樂福在談判中處于強勢地位。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家樂福卻不敢“得罪”日本市場的供應商。據上海輔迅咨詢公司總經理、曾任家樂福亞洲首家冠軍超市店店長的王濤分析,日本的制造業主要從事產品的研發、生產和品牌的推廣,所有的中間銷售環節主要集中在幾十家大型的經銷商手上。因此,家樂福模式中原本的各項費用收取難以實現,其低價策略也發揮不了優勢。

  最后,廠商應致力于加強自身品牌建設。有業內人士指出,落后就會挨打,只有注重提高產品質量,打造名牌,廠商才不會被零售商牽著鼻子走。

  新聞鏈接:西安正式推行超市進貨交易類合同文本

  本報訊西安市商貿局、西安市工商局日前正式推行西安市商業超市進貨交易類合同文本《西安市商品購銷合同》和《西安市商品代銷合同》,主要適用于商業零售性質的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以及供貨商。西安市商貿局消費品流通處處長安建勇表示,今后,供貨商與超市等零售商之間新簽合同必須使用規范性文本合同,此舉有利于規范目前供貨商反映強烈、矛盾較多的進場費等問題。

  據悉,規范性合同文本對促銷服務費等18個名詞進行了規范,其中促銷服務費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銷售通道、宣傳服務等名義所收取的商品價款之外的全部費用、供應商給予的商品價格的折扣。合同約定,供應商可以有選擇參加商場超市的促銷活動。合同中還約定雙方共同反對商業賄賂,對任何商業賄賂和其他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應共同抵制。對不按合同執行的,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

  合同對支付促銷服務費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給予商品價格優惠有了約定,但對供貨商反應強烈的“進場費”等問題,安建勇表示,合同上約定的,原則上雙方可以協商收取,“進場費”等費用,合同上沒有約定,不允許再收取。在一定的程度上,規范性合同還是可以約束商場、超市向供貨商收取的“進場費”等費用。(陳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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