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費征收的不規范引起行內紛爭,有消息透露政府方面將行政介入,比如將進場費納入稅收范圍,或是擬訂更詳細的政策法規,暨南大學經濟學院財稅系主任于鼎丞教授表示,解決如今進場費收取混亂的情況,政府以稅收的方式介入不是解決的好方法,應該交由市場競爭去調節。另一方面,有律師表示,進場費的出現雖然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但目前國內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合理的規范,該律師同時表示,對進場費引起商業賄賂的指控也難以一概而論。
征稅不代表進場費合法
進場費收取混亂,有人建議政府采取稅收方式規范市場,而在2005年商務部擬訂了《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對飽受爭議的“進場費”問題以法規方式明確提出要求:“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并按照規定納稅”。消息一透露,即刻引發人們關于進場費合理性和解決零售商亂收進場費問題的談論。
于鼎丞表示,在產品進入流通渠道時,國家已經對廠商征收了增值稅,現在若是再定稅目,就有可能重復收稅,稅是國家制訂的,征什么稅,對什么征稅,征收方式如何,征多少,這些問題都要仔細研究。若想用稅收方式解決進場費亂收取的問題,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怎樣對零售商征稅。個人認為,不能輕易用稅收的方式介入市場,在市場經濟下,市場的問題應該交由市場去解決。
在對進場費征稅的問題上,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楊衛華教授表示,即使稅務機關征收進場費的營業稅實質上是因為超市和商場為供貨商提供了場所,稅務機關是對一種租金收益征稅。我國的增值稅主要是針對無形動產征收,所以對于此類提供場所而收取的費用我國采取征收營業稅。所以,征收營業稅并不代表“進場費”合法。
進場費惹商業賄賂質疑
進場費的合法性一直未能確定,而由近年來這一“潛規則”面臨著構成“商業賄賂”的指控和爭論。供貨商和零售商繳收進場費的行為不僅不合法,甚至還可能犯法?
有看法認為,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供貨商要想進入大賣場就得交錢,若想獨占“專場”就得交更多的錢,這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供貨商交納、零售商收售進場費這一行為不過是行業內的促銷慣例,收取的費用也會入帳,怎么會構成商業賄賂呢?
持不同看法的人則認為,有時候零售商的采購行為不是由市場決定,而是由供應商的“錢包大小”來決定時,少數財大氣粗的供應商便可“恃財”壟斷市場,而許多制造新產品的中小企業,就會失去推銷自己、參與競爭的機會,同時也使消費者失去了多種選擇的權利,這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位石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禁止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經營者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商業賄賂。不過石律師表示,進場費是否屬于商業賄賂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判斷商業賄賂的重要前提,體現在經營者是否排擠競爭對手爭取交易的機會,獲得了相對于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但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僅僅在形式上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內容(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個人附贈現金或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但不符合總則規定的目的和客觀要件,就不能說構成商業賄賂。
石律師指出,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場費進行合理規范,肯定會扭曲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目前,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懲治商業賄賂的立法體系,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總局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藥品管理法》對藥品流通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也有明確規定,現行《刑法》中規定的賄賂犯罪,也規定了用嚴厲的刑罰手段懲治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一切賄賂犯罪,但關于這方面的立法仍做得不夠,立法體系存在缺陷,一切尚待完善。(見習記者阮夏)
渠道不會扼殺品牌
在中國,各行業的銷售渠道正在迅速發展壯大,有業內人士擔憂,強勢的銷售渠道在“謀殺”品牌。對此,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市場系副教授楊建華持相反意見,他認為在市場經濟下,渠道有“謀殺”的動機不足為怪,渠道掌握話語權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不過通過市場競爭,渠道不僅不會扼殺品牌,還能促進品牌的優勝劣汰。
有業內人士指出,在很多情況下,品牌經常會成為渠道賺取利潤的犧牲品。不管是代理商、中間商,還是連鎖終端企業,往往都不只代理經營一個品牌。在很多品牌中間,渠道商往往會選擇用一些品牌來追求利潤,另一些品牌則作為形象或低價促銷等手段吸引顧客,這就常常導致一些品牌成為犧牲品。有些渠道商為了不讓某些品牌產品落入競爭對手的手中,出于保護原有市場考慮,就千方百計拿來代理權,然后將該品牌束之高閣。中小品牌的日子更是難過,中小品牌往往因為實力原因受制于渠道商,與強勢渠道的合作,最終結果多是不歡而散,很多中小品牌一不小心就被扼殺在搖籃里,同時,強勢終端崛起,逐漸成為一種質量和信譽的象征,渠道商借此貼牌生產出自己的產品,自己經銷。因為擁有渠道,所以在零售價格上擁有絕對的優勢,又能輕易取得好的陳列位置,渠道商自己的產品又無形中成為了各品牌廠家強勢的對手。于是有人指出,渠道正在“謀殺”品牌。
市場競爭中沒有施舍
“有威脅才有進步,渠道的強勢未必是壞事。”楊建華表示,渠道和品牌是相互依存的關系,銷售渠道的興盛,意味著產品能更方便直接與消費者接觸,擴大影響力,有利于品牌建設,擁有多大的渠道也就意味著擁有多大的市場,現在是“終端為王”也即“消費者為王”時代,銷售渠道直接接觸消費者,其作用越來越重要。殘酷的市場競爭令作為渠道終端的零售商各出奇招。比如,顧客注意產品種類、型號、樣式,質量,希望在商店能夠盡可能多地提供產品,零售商所經營的產品品種必須與目標市場可能購買的商品相一致,盡可能滿足顧客要求;考慮到購買環境,零售商又必須精心構思店內氣氛;“物美價廉”是每個顧客所希望的理想狀態,零售商必須根據目標市場、產品服務編配組合和競爭的有關情況來加以確定,通過對某些產品標低價來招徠顧客,有時還要舉行全部商品的大減價來周轉資金以尋求更好地發展企業。
有廠商痛斥零售商為自己利潤拿廠商開刀不道德。對此,楊建華表示,在目前買方市場條件下,渠道處于主導和支配地位,供應商處于被動境地。通常廠商不可能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直接去組建自己單一的渠道,所以都必須依靠渠道。現在和將來,都會是生產嚴重過剩的年代。你不進,你的競爭對手還搶著進呢!渠道憑什么非要上你的產品?這樣一來,供應商就要接受超市收取類似“進場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了。渠道網絡是有商業價值的,要想獲得網絡的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當的交易費用,這是代價,單方面認為渠道在“強奸”和抑制品牌發展也是不公平的。
渠道與品牌之爭促進優勝劣汰
“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營銷界有句俗話就是這么說的。楊建華指出,一般情況下,影響力越大的品牌商品,零售商向其收取的費用越少,甚至不收,因為大品牌商品招徠顧客,大大地降低了超市的風險。大品牌商通過直接控制消費者,進而控制了零售商,零售商甚至要按大品牌商的銷售政策來銷售他們的商品。“你的產品不可以被替代,消費者還在指定要購買,店方就不敢隨便撤柜,撤了它們就失去了顧客。”楊建華表示,若想不受欺負,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變得足夠強大。
楊建華稱,以前供不應求,是零售商求供貨商給貨,貨架上空空如也,人們排長隊買東西,現在是供大于求,供應商求零售商給他們“上架”。話語權的轉移反映了目前零售商和供貨商之間利益搏弈的結果,沒有哪一方可以永遠掌握主導權,所以目前市場的不公平也是暫時的,市場自有規律可以調節。
北京商業文化研究會副會長劉滿來表示,僅看到渠道強勢產生的負面影響是不科學的,他稱,現在有供應商,特別是小供應商對賣場“盤剝”有意見又無能為力,一些無力承擔的小公司為減少壓力,往往會將進場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或者提高商品價格,或是用各種方法降低產品成本,這有可能帶來商品質量的下降,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現象發生。但這種現象不可能持續很久,因為這會使產品失去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淘汰出局。從長遠角度看,進場費可以促進優勝劣汰,提高進入超市的商品質量。而大供應商的供應價格通過規模化效應,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自己不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可持續性地向市場供應具有價格競爭力的產品。(見習記者阮夏)
(紫/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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