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侵犯了自己專有出版權,廣州出版社先后將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及其上級單位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分別判決,駁回雙方上訴,判決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涉案《金庸作品集》,賠償廣州出版社經濟損失及案件訴訟中的合理支出共計3.8萬元。
《金庸作品集》遭盜版
2001年9月10日,金庸授予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以圖書形式出版發(fā)行作品集簡體字中文版本的專有使用權,并同意香港豪程有限公司再許可或授予給廣州出版社享有及使用。同日,香港豪程有限公司授予廣州出版社在中國大陸境內以圖書形式出版發(fā)行金庸作品集簡體字中文版本5年的專有使用權。合同簽訂后,廣州出版社出版了《金庸作品集》,每套36本,定價683元。
廣州出版社訴稱,2004年4月21日原告在北京地壇公園2004年北京春季書市第2-118號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攤位上購買了一套盜版的《金庸作品集》;在第1-197號攤位處購買一套《金庸作品集》,該書發(fā)票上蓋有“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公章,該攤位掛牌名稱是“北京創(chuàng)和偉業(yè)文化發(fā)展中心”。故認為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及其所屬的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了自己專有出版權,分別請求判令中國報道雜志社及其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97萬余元。
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僅憑銷售發(fā)票上的印章不能證明公司銷售了涉案圖書,涉案圖書的銷售行為與該公司無關,故不同意廣州出版社訴訟請求。
廣州出版社維權勝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廣州出版社、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廣州出版社擁有在中國大陸境內以圖書形式出版發(fā)行《金庸作品集》簡體字中文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北京地壇公園2004年北京春季書市第2-118攤位、第1-197攤位銷售的《金庸作品集》經廣州市出版物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非法出版物。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了涉案非法出版物,侵害了廣州出版社對《金庸作品集》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舉證說明涉案非法出版物的進貨來源,因此其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圖書、賠償廣州出版社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具有獨立的經營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廣州出版社要求中國報道雜志社與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現有證據僅能證明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是涉案非法出版物的銷售者,廣州出版社要求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對出版社因遭受侵權所產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事實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廣州出版社對《金庸作品集》的專有出版權屬于財產性質的權利,且出版社對涉案作品不享有精神權利,因此廣州出版社請求判令中國報道雜志社北京書刊發(fā)行部、北京中書出版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無誤,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高志海梁立君)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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