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能否在未來健康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公司進行了充分的設計,是否對公司設立過程有了充分的認識和計劃,是否對公司進行了充分出資,以及發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
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很多復雜的法律問題與法律風險,也必然會伴隨著公司糾紛的產生。筆者將此階段的公司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設立中公司相關糾紛
設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兒一樣,是一種獨特的法律形態,在法律上具有獨特的地位。在此階段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如需要為公司籌建租房、購進辦公用品、雇傭工人等等,而此時擬設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發起人以擬設立的公司名義進行了上述活動必然構成沒有被代理人的無權代理,導致行為無效,從而引發糾紛等等。與設立中公司相關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階段發生的相關糾紛都可歸為設立中公司糾紛。
出資糾紛
這是公司設立階段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一個公司能否有效設立以及公司設立之后能否良好運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在設立階段有沒有充足、有效的營養來源。如果出資人出資存在問題,必然導致擬設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公司設立不能糾紛
并不是每一個公司設立方案都能最終得到實現,公司設立常常因為各種客觀不能的原因歸于失敗,例如擬從事的業務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時,公司發起人可能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的后果處理以及由此帶來的糾紛都屬于公司設立不能糾紛。
公司成立無效糾紛
公司成立無效是指已獲準登記的公司由于其設立時不可補正的瑕疵,在事實上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被有權機關依法認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成立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如果公司設立時沒有達到上述條件,即使公司通過弄虛作假,蒙混過關,取得了經營執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鄉黨委書記利用受賄得來的贓款與其另外一個親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機關迫于壓力頒發了營業執照,該公司也實際從事了營業活動。但是該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東不能少于兩人,而且黨政機關干部不能與他人合辦公司(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關于行政單位或企業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批復》)。但是此時公司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實際進行了經營活動,由此往往會引發糾紛,這種糾紛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無效糾紛。
錢衛清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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